燕 农 今年春运,互联网交通平台“拼车回家”的参与者越来越多,随着“拼车热”的兴起,交管部门也开始有所行动。近日,广州市春运指挥部表示,将严管不具备营运资格的拼车业务,一经查获依法依规处理。广州市交委也表示,以盈利为目的利用私人车辆从事拼车、顺风车属非法营运行为。有人指出,“以盈利为目的”恐成“于法无据”的规定。 日前,交通运输部召开春运服务新闻发布会,有关负责人明确表态:鼓励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拼车回家”,同时也提醒拼车双方能够明晰权益,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由此,民间流行了近两年的“拼车回家”终于得到官方认可,无论是各大互联网交通平台,还是抢票抢到手抽筋的回家心切者,都不亦乐乎。有关部门这一既顺应民意,又能缓解春运交通压力的表态,值得点赞。 然而,由于《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规定了“非法营运”,且对这一概念没有作出清晰的界定,各地在监管“拼车回家”合法性上尺度不一。比如,南京市客管部门表示,拼车只要收取费用,就会被定义为非法营运,客管部门会予以打击制止。广州似乎也是严禁私人车辆拼车产生费用,以至于有网友吐槽:以后拼车回家都不敢收油费了,一不小心就成“盈利”,要被查。 归根结底,是对拼车中的“盈利”概念没有厘清:如果没有盈利,那么就谈不上“营”运,更谈不上非法;如果产生费用了,那么多少钱才算盈利?既然是出行,必然要产生费用。而事实上产生了费用并不能等于盈利。朋友、同乡、同事之间拼车回家,注定要有油费、高速公路费、过桥费等等,甚至于再加上汽车的磨损折旧,诸如这些都可归类为出行成本。既然是拼车回家,共同分担出行成本,甚或于拼车一方承担全部现时费用,而另一方只承担汽车的磨损折旧,都是在情理之中的。 从法律意义上讲,拼车回家应该分为两种情形:民事行为和商业行为。若不以盈利为目的,拼车原本就属于民事行为,在没有民事纠纷之前,行政部门是不能过多干涉的;当然,不具有营运资质的私家车发生商业行为,是属于违法的。依照常识,所谓盈利,应该是在去除出行成本之后发生的盈余。从这个意义上说,拼车只要收取费用就被定义为非法营运,是不合常理的,因为这笔费用很可能就是一半的油费和过路费,拼车双方都没有盈利,而是从拼车的共享经济模式中都有受益。 由此可见,鼓励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拼车回家,需要明确界定“盈利”概念,将那些纯民事行为打捞出来交给民间社会。鉴于以往一些地方不乏“钓鱼执法”,甚至于顺路接趟同事都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营运”而扣车罚款,对春运期间的拼车回家,既然鼓励就要有保护条款,否则执法纠纷或许会比民事纠纷要严重。而避免后者,不妨以有效的途径对拼车行为予以提前认定,并明晰和约定双方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