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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协管员贴条不合法

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徐杨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交通协管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应当在具有执法资格的交警的亲自带领、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 新华社近日发表报道《交通协管员被受“贴条权”再引争议:是“变相执法”还是“公民举报”》,今年起,昆明交通协管员开始对

  交通协管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应当在具有执法资格的交警的亲自带领、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

  新华社近日发表报道《交通协管员被受“贴条权”再引争议:是“变相执法”还是“公民举报”》,今年起,昆明交通协管员开始对机动车违法停车粘贴告知单。这一做法是否合法,多年来在全国范围内都饱受争议,我认为是不妥当的。

  第一,交通协管员不具有执法资格。公安部对执法主体的资格条件非常重视,规定并非所有警察都可以对外执法,而是必须经过公安部设定的资格考试才能以警察身份履行执法任务。交通协管员不具有警察身份,更没有经过公安系统的执法资格考试,怎么能代表公安机关行使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告知程序呢?2016年1月1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基本精神之一就是界定警务辅助人员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应当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

  第二,公安机关不能把自己的行政执法权委托给个人,尤其是没有执法资格的人。我国现行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这里明确规定的委托执法者只能是组织,而非个人。因此,让交通协管员代替警察去履行执法程序中的告知权,不妥。

  第三,“交通协管员贴条权”不是辅助执法。有人认为交通协管员对机动车违法停车粘贴告知单是一种辅助执法行为,我认为不是。交通协管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参与执法工作,应当在具有执法资格的交警的亲自带领、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总体精神,就是强调辅警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岗位要求履行职责;强调公安机关和具有执法资格的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警务辅助人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是否辅助执法的根本标志,就是有无具有执法资格的警察的带领、指挥和监督。而上述“交通协管员贴条”行为没有警察带领、指挥和监督,因而不是辅助执法行为。

  第四,“交通协管员贴条权”不是公民举报。有人说协管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不是罚单,也不是处罚,只是对违法行为记录;协管员收集证据后将及时报告交警,经交警部门专业法制人员核实后确定违法行为的,发短信通知车主前往交警队调查,违法情况属实才会依法进行处罚,其性质和公民举报违法的性质是一样的。我不认同这一看法。因为协管员粘贴的违法停车告知单盖有公安执法的印章,如果没有盖印章,则不仅没有约束力,而且还有私自胡乱张贴物品、侵犯别人财产的嫌疑。这怎能解释为公民举报?

  当然,我们也深切体会公安机关所面对的警力不足、执法任务重的难处。在此建议通过科技手段来解决这一问题,如电子警察拍照。

责任编辑: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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