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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钓鱼执法”但不能违反法律

来源: 光明网 作者:徐杨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抢还是不抢?”4日上午10点左右,成都市民杨海(化名)所在的微信群里,董事长发了一个红包,他按捺住了内心激动,没好意思吃这第一口螃蟹。接下来,他的不好意思就转化成了庆幸:当天下午,公司下发一纸处罚通知,抢红包的“前三甲”,每人罚款500元。

  “抢还是不抢?”4日上午10点左右,成都市民杨海(化名)所在的微信群里,董事长发了一个红包,他按捺住了内心激动,没好意思吃这第一口螃蟹。接下来,他的不好意思就转化成了庆幸:当天下午,公司下发一纸处罚通知,抢红包的“前三甲”,每人罚款500元。理由是上班时间玩手机。(1月6日《成都商报》)

  就因为按耐不住好奇在上班时间抢了一个红包,成都一家公司的三名员工被罚款500元,置于一个月只有三四千工资的语境下,这样的罚款力度、这样的罚款方式,引发了社会的热议。很多人认为,这样的做法更像“钓鱼执法”,不人性化也不合理。但在笔者看来,在这样的民营企业,领导完全有“钓鱼执法”的权利与任性。哪怕简单粗暴,哪怕不得人心,那又怎样呢?谁让公司是人家自己的呢?

  在此事上,真正的问题不是钓鱼执法,而是违反法律。在我国,企业罚款曾经很盛行,就因为1982年国务院发布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这为企业罚款提供了依据。但早在2008年1月15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就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代替而废止。

  如今在我国,对公民的财产行使经济处罚权的主体只能是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有授权的主体。而在相关法律中,也只有《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此之外,对劳动者施加经济处罚的做法,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就是说,这家企业对员工处罚500元,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一种违法行为。

  从国际范围来看,法国明确禁止企业罚款权,即便是一些承认企业罚款权的国家,企业行使罚款权也会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而在这家企业,抢个红包就罚款500元,从情理上来说,是说不过去。事实上,之所以对企业罚款权进行严格限制,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持企业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平衡。企业行使经济处罚权,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假若允许,那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奖处于更加弱势的位置,而企业一旦滥用罚款权,那员工上个班恐怕还要倒欠企业钱了。

  企业“钓鱼执法”,这个是不受限制与约束的,这所见证的,只是一家企业管理水平的高低优劣;但是,企业“钓鱼执法”之后施加的处罚,就应该严格遵守法律,不应该绕过法律而行。从这个角度来说,公司董事长你可以发红包,你可以禁止员工上班时间玩手机,你可以拿这家公司是燃气公司更要注意细节来说事,但你不能随意对员工做出经济处罚,即便要处罚,也必须有理有据。只有尊重法律成为一种习惯,企业做出的各种举动,才会更加令人信服!

责任编辑: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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