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进一步增强公开性、透明度,通过民主程序,广泛征询包括律师界在内的各方面人士的意见,使犯罪量刑标准更加符合法律理性和社会民意。 在经过一个时期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并取得实际经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公布了对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毒品、强奸、诈骗、抢夺、职务侵占、敲诈勒索、妨害公务等十五种犯罪罪名的量刑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下发规范量刑程序和指导刑罚裁判的指导意见的同时,要求各地方法院必须完成规范操作轮训,同时制定出范围更广、更为详尽的“量刑意见”,以平衡地区间的量刑尺度,实现同案同判。现在看来,这些基础性的工作,各地法院按照统一部署,已经基本完成。 其实,大家都知道,我国长期以来都较为重视对定性问题的研究,诸如对具体案件涉嫌犯罪的构成要件及数额、数量标准的探讨、固定,常常简化或者忽略对量刑情节及操作规范的研判。在现行法律总体弹性较大的情况下,司法解释数量激增,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显得较为宽泛,以致出现了一些“同罪不同罚”的事例,引发社会诟病。这从早年广州“许霆案”的改判、诸多醉驾肇事案的量刑差异及近些年来的贪腐案件处罚变动中,都得到不同程度的呈现。因此,建立统一的刑罚裁判规范和不断规范法官的量刑权力,无疑是非常重要也颇受各方关切的课题。 由于深受传统司法观念、思维习惯和操作模式影响,实现规范量刑和罪刑平衡确实不是一件容易之事,需要制度、规范的改进和理念、技术的转变,也非一日之功,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要迅速建立起“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的刑罚适用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并逐步扩大统一量刑标准的罪名范围。而在当前,由于刑法修正案(九)已经生效实施,包括贪污贿赂在内的多种犯罪的起刑、裁量尺度,都亟待予以明确和规范。 要看到,为了实现“规范司法行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促进公正廉洁司法”的改革目标,除了必须建立一套在法庭上独立于案件事实审查的量刑审理和控辩双方的量刑单独辩论程序外,目前最为重要的,还是要通过民主和公开的途径,集思广益,建立起更多关于常见犯罪行为的犯罪情节与刑罚选择的量刑标准和裁量规范,以便审案法官实际把握和具体操作。 不过,由于我国现行刑法有关刑罚裁量的规定总体上过于原则,量刑情节设置粗放,宽刑幅度有十分普遍,所以,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地方法院探索制定具体犯罪量刑标准的努力可能会带来统筹、平衡上的某些困难。加之地方司法机关并没有司法解释权,在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明确授权解释的情况下,地方制定的量刑标准的合法性及有效性问题,恐怕也将受到一定的质疑。加之如今量刑审理已被纳入到控辩双方可以在法庭上进行独立举证辩论的程序之中,如果涉案具体量刑标准及裁量尺度依然仅仅掌握在法院一家或者检法两家手中,或者这些标准仅由当地公检法几家制定,处于不公开状态,案件的其他当事人及辩护人都全然不知,一般民众也无法通过公开、正规的渠道予以获取,那么刑事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为被告人所发表的量刑意见和向法官提出的量刑建议,就难以具有现实针对性,他们的量刑辩护效果也会打折扣,起不到控辩对应、相互对抗的功效。当然更难以起到监督和规范法官裁量刑罚的作用。 刑事司法的裁量标准需要公开透明,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常见犯罪量刑标准,包括正在拟议的贪污受贿犯罪的罪刑裁量尺度时,应当进一步增强公开性、透明度,通过民主程序,广泛征询包括律师界在内的各方面人士的意见,使犯罪量刑标准更加符合法律理性和社会民意,最终让量刑标准全面公开发布,真正达到裁判依据全面公开、量刑过程透明公正和审判结果接受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