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部门对于破坏考试秩序的涉考违法犯罪理应严惩不贷,同时建立并施行更为有效的考试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尽可能实现防患于未然。 12月27日,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结束。当晚,教育部新闻办公室官方微博发布声明,称日前接到举报,反映有考生收到个别科目部分试题的作答与考题内容相关。教育部有关部门立即报请公安机关进行调查(12月28日《新京报》)。 尽管各级教育考试部门一再严肃考试纪律,然而泄题事件仍时有发生。所以,当此次硕士研究生考试泄题消息传出时,民众关注的重点已经不在于究竟是谁作了弊或是谁泄了题,而在于泄题事件为何屡屡发生以及如何有效防范泄题事件。换言之,一些本应有严格保密及监考制度的重大考试,屡屡发生泄题、作弊等事件,显示出我们对考试安全风险的防控仍存不足。对此,有关部门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考试安全风险防控制度,并通过严格贯彻执行相关规章制度及法律法规,来有效防范考试泄题、作弊,真正保障各类考试的公平环境。 我们常说“亡羊补牢犹未晚也”,但如能防患于未然,岂不更好。就像此次研究生考试泄题,查找出泄题源头并依法追责固然重要,但如何预先防范泄题事件发生,在考试安全风险防控中显得更为关键。当前,各类考试中均有试题保密的相关规章,但泄题事件仍屡发,要么是各类考试中的试题保密制度存在漏洞,要么是保密制度执行存在偏差。如果是保密制度有问题,那么,有必要及时加以修正完善,从制度上封死泄题作弊的空间;如果是试题保密制度执行不严格导致泄题,那么,进一步规范试题保密流程,严肃试题保密制度的执行,便是当务之急。 其实,相比此前法律法规对于考试泄题作弊等并无特别明确的规定,如今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新修订的教育法也将于2016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对于泄题、作弊等涉考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都有法可依。其中,刑法修正案(九)中首次明确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代考替考等4类行为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新教育法亦规定: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泄题作弊事件一经查实,泄题者与作弊者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恰恰在这个当口上,硕士研究生考试泄题事件爆发,相关法律新规能否得到严格贯彻执行,涉嫌泄题、作弊等的违法犯罪分子能否及时得到惩治,将成为检验法律新规施行效果的试金石。笔者以为,有关部门理应依据法律新规,严肃查办此次泄题事件,对相关嫌疑人、责任人依法严惩,使事件得到妥善解决,并藉此对考试安全风险防控展开深入反思,进一步树立新修订法律的威信。 总之,有关部门对于破坏考试秩序的涉考违法犯罪理应严惩不贷,同时应建立并施行更为有效的考试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尽可能实现防患于未然,减少乃至杜绝考试泄题、作弊等事件的发生。如此,各类考试的环境方能更加公平有序,真正发挥出遴选人才的积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