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人民法院将积极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加强企业清算案件审理工作。严格按照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清理“僵尸企业”,强化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助力经济转型升级(12月24日《新华每日电讯》)。 清理“僵尸企业”主要对象系国有企业,故应坚持由行政部门主导。但清理“僵尸企业”是一项难度很大的系统工程,需要付出较高的社会成本,不会仅依靠行政手段就能取得成功。“僵尸企业”认定的进口,顺利退出的出口都需要司法机关严格把关,明确认定“僵尸企业”标准,是能动司法服务经济发展。 司法认定“僵尸企业”标准应当具有客观性中立性。司法机关要以能动司法的主动与诉讼受理的被动相互结合,将“僵尸企业”认定标准的制定,认定结论是否合乎标准列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只有这样才能严防在清理“僵尸企业”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行政权力寻租以及侵害现存企业权益的行为。从司法能动上说,就应当充分发挥长期受理各类企业破产案件的丰富司法经验,为行政部门的“僵尸企业”认定标准制定提供及时的司法建议,确保认定标准符合市场与企业现状实际,真正将毫无存在价值只靠“吸血”存活的企业列为“僵尸企业”。通过司法机关中立、专业的工作,既严格把关“僵尸企业”退出是否符合标准,更要站在对企业实际情况的第三方调查基础上,确保“僵尸企业”认定的实质合标。 清理“僵尸企业”必然会集中出现大量债权债务纠纷,必须审慎对待。司法机关必须全面受理并妥善处理此类纠纷,确保“僵尸企业”相关债权人特别是银行等金融债权能够得到较高程度的实现。司法机关要特别注意利用各类债权实现与金融创新方式,不仅应注重一时的债权实现,而且应看重“僵尸企业”退出市场后,其原有优良资产通过与活力企业嫁接后变现与利用的效率,客观上实现企业虽死而优良资产存活的双赢态势。 清理“僵尸企业”最大难度其实是对企业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与妥善安置。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必须愈加小心地对企业人员进行分类处理。司法机关应依法、依照人员安置政策通过司法判决的方式驳回原企业人员的不合理要求,对任何持无理要求的观望人员发挥司法指引作用。同时,司法机关也应对原企业劳动者的合法正当权益实施司法保护,杜绝利用清理活动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发生。司法机关既要对被清理企业原劳动者提起的劳动争议及时全面受理,也要及时对行政机关或被清理企业任何不符合“僵尸企业”清理目的的行为发出司法禁令,必要时应当中止企业清理程序,努力为企业清理工作的各相关利益方营造各方皆能接受的退出渠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