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是为当事人服务的。律师为当事人提供辩护意见,既是法律规定的职责,又是双方合同约定的义务
□ 乔新生 曾经吵得沸沸扬扬的复旦大学学生投毒杀人案件尘埃落定,犯罪分子被绳之以法。部分新闻媒体在报道这一案件的过程中,认为不应该突出复旦大学,因为类似这样的案件在其他地方也存在。不过,由于这一案件发生在复旦大学,因此,人们很难把这一案件与复旦大学分离开来,但即便如此,我们仍然必须承认,这是一个特殊的个案,与复旦大学本身没有直接的关联。部分新闻媒体在报道这一案件的时候,认为辩护人在二审辩护的过程中,要求对司法鉴定结论重新认定,甚至认为被告人具有认罪的表现应当从轻判决。所有这些都充分说明,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不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是揣着明白装糊涂,是典型的玩弄法律程序不负责任的行为。 坦率地说,面对恶性案件,许多人内心深处对于辩护律师的所作所为都会产生这样的看法。部分新闻媒体在报道的过程中,虽然客观报道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但是,他们认为辩护律师是在胡搅蛮缠,是在为被告人开脱责任。这种根植于内心深处的偏见,使得人们对辩护人的法律地位产生误解。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是为当事人服务的。律师为当事人提供辩护意见,既是法律规定的职责,又是双方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辩护人在发表辩护意见的过程中,必须尽可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辩护人有可能掌握公诉人不掌握的事实,甚至有可能了解公诉人起诉案件背后许多不为人知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辩护人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考虑,将自己掌握的情况公之于众,或者在发表辩护意见的过程中提交给法庭,那么,有可能会导致当事人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害。正因为如此,辩护人在辩护的过程中必须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出发,尽可能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在法庭上辩护人对公诉人提出的问题逐一地进行质疑,目的是为了促使公诉人更加谨慎地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在法律的引导下提供更加扎实的证据。辩护人没有义务指控当事人,辩护人也不能当庭指出当事人的错误,辩护人的存在只有一个目的,那就是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是否有罪由公诉人提供证据,因此,辩护人没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当事人有罪。当然,从辩护技巧的角度看,辩护人可以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其他人构成犯罪,以说明自己的委托人没有犯罪。从这个角度说,辩护人的服务具有特定性,他只是在特定的案件中为特定的当事人服务。辩护人服务具有单一性,那就是千方百计地为当事人减轻罪责提供法律上的服务。从这个角度说,每一个辩护人都应该成为高明的逻辑专家,能够从公诉人的指控中发现破绽,从而为当事人争取更多的利益。 每一个辩护人都应该成为还原现场的高手,能够质疑公诉人提出的证据链,从而使公诉人指控当事人的证据材料出现破绽。辩护人提出的一切要求,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我们都应该加以尊重。不能因为辩护人提出重新鉴定的请求,就认为辩护人是胡搅蛮缠,不能因为辩护人从程序上否定公诉人提出的意见,就认为辩护人吹毛求疵。辩护人就是要把各种的可能性都排除掉,从而使公诉人提出的意见真正做到无懈可击。 当前中国律师在执业的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一方面,绝大多数律师不能出现在犯罪现场,依靠自己的力量搜集更多的证据;另一方面,绝大多数律师缺乏聘请专业鉴定人员的资格和能力,因此,律师出庭辩护的时候,往往只能在程序上或者在一些细枝末节上做文章,这就使得中国律师在刑事辩护的过程中成功率不高。 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出路一方面就在于,鼓励律师建立属于自己的职业团队,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规则,让律师更加深入地进行调查;另一方面,鼓励律师掌握更多刑事侦查知识,提高法律逻辑语言表达能力, 在关键时刻充分利用全方位的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服务。复旦大学学生投毒杀人案件一波三折,当事人多次更换律师,这一方面说明被告人的亲属非常重视律师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说明社会各界对于律师作用的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新闻媒体有义务宣传律师法,从而使律师成为受人尊敬的职业,使律师的工作得到社会普遍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