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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公示是阳光司法的题中之义

来源: 法制日报声音 作者:王婧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18
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2014年1月,中央政法委出台了意见要求法院以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为重点,一律“网上公示、公开开庭、代表旁听、文书公开、违纪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2014年1月,中央政法委出台了意见要求法院以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为重点,一律“网上公示、公开开庭、代表旁听、文书公开、违纪重罚”。同年6月1日,最高法《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正式实施,要求改听证办理为开庭审理,改监内公示为社会公示。如果说,将减刑收束到严格规范框架内,是从顶层设计层面对“减刑猫腻”严加约束,那无论是近年对不当减刑案的纠正,还是如今薄谷开来、刘志军减刑公示,都是在司法实践上捍卫着制度威严。

当然,考虑到“敏感人物”减刑案通常更受舆论关注,在减刑公示时或许可在法院官网公示外,也通过公共媒体、官微等渠道对公众进行提醒,避免引来争议。

说到底,有阳光,才无暗箱。而阳光司法运作要抵达“看得见的正义”,应秉持“法者,平之如水”的精神。而今在薄谷开来和刘志军二人减刑案上,法院对二人的减刑公示和监狱的提请减刑建议书被公示,也是阳光司法应有的动作。对司法机关而言,落实司法实践对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相关规定,就应保持这种公正态度,将审理重点放到罪犯服刑的表现上,而非其曾经的身份上。哪怕罪犯原来官位再高、财富再多,能不能减刑、假释,都必须提前公示、依法审理,该减刑的减到位,不该减的决不减,这不只是人权司法保障和司法公正的双重要求,更是社会各界的正义期许。

(摘自12月15日《新京报》A02版《“敏感人物”减刑公示彰显制度刚性》)

责任编辑:王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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