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众对成都一位协警的同情,折射出对违法者蛮横的气愤、对法律遭受践踏的担忧 近日,一则“成都交通协管员持警棍纠正车辆乱停放”的视频在网上流传。视频中,一名协警纠正一辆违规逆向停在马路边的轿车,与车主发生争执。车主反复要求协警出示执法证,还撕下了协警胸前的警号牌。协警则在车主上车后掏出警棍。事后,四川成都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分局发布通报称,协警冯某违规使用警械行为,予以辞退。 这一处理引发很多网民的同情,认为冯某面对的是嚣张的违法者,处罚明显偏重。而且相较于冯某被开除的处罚,车主仅仅是罚款100元、扣3分,“这不是在纵容违法者吗?” 就事论事,冯某的行为确有违规之嫌。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以协警的身份使用警械,冯某的违规做法理应受到责任追究。但冯某的错误并不是整件事情的矛盾焦点。私家车主违规停车在前,拒绝配合在后,其中还有撕警号等暴力抗法行为,这种对法律的视若无睹、对协警的肆意妄为,也值得我们引以为戒。 协警的问题由来已久。聘用警务辅助人员是补充警察资源、提高公安机关工作效率、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举措。但是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缺少对其职责权力和行为规范的规定,协警的“执法”地位总是有些名不正言不顺。由于身份尴尬、地位未定,协警总是游走在执法与违法之间,“既是犯事的,也是扛事的;既是干活的,也是顶包的。”既有协警暴力执勤的新闻,又有协警屡遭“欺负”的消息;既有在社会舆论中协警被严厉惩处,又有协警因突出贡献被表彰。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如何明确规范协警的职责,是一个亟须解决的问题。 是否因为协警并非警察,就可以对协警的执勤置之不理?答案是否定的。虽然协警在法律上并不具备执法资格,但协警是公安队伍的有力补充,其主要任务是在公安机关的统一组织和基层民警的带领下,参与执勤巡逻和安全检查,协助公安机关加强治安防范。因此,当协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并进行初步确认时,社会公众应当视为民警执法工作的外延部分,尊重并积极配合协警工作。当协警的所作所为明显超出职责范畴,社会公众当然有质疑的权利,但这种质疑也应该通过正常的途径、以合法的方式提出,不能为反对而反对,更不能诉诸暴力。 说到底,社会公众对成都这位协警的同情,折射出的是对违法者蛮横的气愤、对法律遭受践踏的担忧。如果作为执法者补充的协警队伍不能得到来自法律的有效保护,那么,他们怎能给违法者以足够的威慑? 《 人民日报 》( 2015年12月16日 19 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