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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山,不是一场说走就走的游戏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柯榜凯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7
摘要:核心提示:登山需要什么?除了勇气、体力、技能和装备,从2016年1月1日起,还得有一张“准入令”——在四川,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需要先申请通过批准。11月2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第303号省政府令,公告最新修订的《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以下
核心提示:登山需要什么?除了勇气、体力、技能和装备,从2016年1月1日起,还得有一张“准入令”——在四川,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需要先申请通过批准。11月2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第303号省政府令,公告最新修订的《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登山活动或者擅自变更攀登季节、路线或者山峰的,将对登山团队予以警告、责令停止登山活动、成绩不予认定;并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应当提前10日申请(11月26日《华西都市报》)

登山申请蕴含两个负责

□ 王文武

登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须先申请通过批准,否则罚款。一些网友看到这个规定,先给四川扣个“懒政”的帽子。还有网友调侃:“不是要减少审批吗?有违中央政策啊!”其实,四川出台这个规定,也是饱含良苦用心的,笔者相信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具有积极的正向示范意义,也给其他地方提供了有益借鉴。

笔者之所以这么说,至少有两个理由:其一,驴友登山必须万事俱备且不欠东风,这不仅是对自己负责,而且是对公共资源负责。前不久,广西17名驴友自发组织进入长滩河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探险遇险。为救出这17个人,当地花费了十万多元。经查,这些驴友是违反规定进入保护区的——长滩河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域很危险,禁止游客进入。类似这样的事情还有很多,一些驴友在探险时太过于追求自由、个性,却忽略了对制度的遵守。这不仅是对个人安危不负责任,而且是对公共资源的不负责任。对于设置登山门槛,公众应该看到这是有关部门管理服务更深更细更广更科学的体现,而非故意使绊子。

其二,可以规范驴友探险,为救援提供有力帮助。3500米海拔以上高山,往往地形复杂,信息沟通不畅。规范登山活动开展的条件和程序,要求具备国家规定的许可条件、组成登山团队,攀登3500米以上山峰是为旅游自身安全考虑。同时,如果登山者能够提前申请并备案,一方面,当地有关部门会向登山者无偿提供山峰名称、地理位置、海拔高度、气候条件、风险等级、配套设施、交通信息、攀登指引、应急救援等必要信息与咨询服务;另一方面,一旦登山者遇到意外突发情况,救援人员可以根据备案人数、路线等进行有的放矢的救援,不仅能节省人力物力财力,而且可以为救援赢得时间,最大程度地减少伤亡事件发生。

登山是对风险认知和应急自救能力,体力、知识、技能及装备等要求都很高的运动。然而,很多人却忽视了登山的各种要素,动辄搞“说走就走的攀登”,结果悲剧屡有发生。其实,《办法》的出台,更多地是对登山者进行提醒和指导,申请备案、违规罚款等都不是目的,关键是希望大家一起将登山的风险降到最低,对人身安全和公共资源负责。《办法》出台后,也给热爱登山者提个醒:登山可以,但你真的准备好了吗?

扩大权力还要加大义务

□ 史洪举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登山活动越来越成为人们常见的一项爱好。但登山导致的危险事件屡见不鲜,而且,海拔达到一定高度的山峰气候复杂多变,危险系数更高。发生危险后,由于路途的艰险和通信的不畅,增加了政府的救援难度与救援成本。尤其是,很多山峰属于国家规定的保护区域,擅自进入可能带来植被和环境的破坏。对辖区内高山较多的四川来说,对登山活动进行管理是有必要的。

需要指出的是,修订后的《办法》一改过去攀登海拔5000米以上山峰才要申请的规定,把山高限制的“分水岭”降低到3500米,这实际上是提高了攀登门槛,扩大了管理范围。但登山作为一种比较危险的活动,对登山者的风险预判和遇险自救能力,体力、知识、技能及装备等要求都很高。且近年来登山者数量增加较快,部分身体素质较差者也加入了登山队伍,为有效维护登山秩序,减少不必要的危险,扩大管理范围无可厚非。

在现代社会,有多大的权力就该承担多大的义务。政府部门的管理范围扩张了,其就应对合法的登山行为承担更多的救助义务。要求事前申报,意味着主管部门将提前掌握登山者的基本信息、活动日程、联系方式等,一旦发生意外,救援可以更快更有效。特别是在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改革背景下,管理不再是单纯的管制和批准,而是带有服务性质的规范与治理。这就要求有关部门在扩大管理范围的同时应尽快做好人、财、物配备,以更好地履行公共服务职能。

此外,对于审批制的管理模式,必须防止权力异化产生的过度管制乃至腐败现象。众所周知,有管理的地方就有权力,而权力天然具有扩张的冲动。特别是自由裁量权较大的领域,更是难以监管,容易产生腐败行为。要求登山者在活动前10日进行申请,除非遇到紧急情况,否则变更攀登季节、线路或山峰的,登山团队应当重新申请。这样的审批制度可谓十分严格,且存在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如到底到达什么样的标准才应该批准,《办法》中并没有明确。这就不排除部分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因害怕担责,害怕麻烦而人为地抬高门槛,将登山者拒之门外。也不排除部分管理者收受不符合条件的登山者的利益而予以放行。

因此,在条件成熟时,应该出台明确可操作的标准,减少管理者的自由裁量空间。同时强化日常监督,避免权力寻租损害正常的登山管理及登山活动。

责任编辑:柯榜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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