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的“环球西安中心”高楼被爆破拆除。该建筑于1996年施工,1999年初步落成,只完成了主体和外立面建设。相关方面称,因闲置时间较长,该大楼已不具备改造使用条件,未来将在其原址建造一个新的商业综合体。
围绕“全国第一爆”事件,我们需要进行深刻反思。闲置16年,然后是爆破拆除,这项巨大损失由谁承担?这不是制药厂自己的事情。可以推断,轰然倒塌的该建筑项目根本不曾具有什么必要性和可行性。那么,当时的建筑许可和用地许可是如何申请下来的?在那里,决定过程的说明理论是如何发挥作用的?一系列的建筑许可制度又是如何发挥其规制作用的? 我不想在这里就追究责任展开讨论,而是想强调行政许可过程规制中“参与”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既能够满足规制过程的民主性要求,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其科学性。因此,行政许可过程规制应当做到让相关各个层次、各个领域的个人或者组织都能够参与进来。规制整个过程都应该注重公众参与,提高公众学习、认识和交流能力,使公众成为“有见识的公众”,确保参与的实效性。要构筑规制决定过程的说明理论,也要确立民主、合理的决定推进制度。对行政主体是这样,对行政相对人尤其是作为许可申请人的企业也是这样。完善全过程的法律规制,依法强化企业履践行政许可的义务和责任,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保障这种决定推进制度的实效性,才能确保相关规制的科学性和实效性,从而根绝,或至少在很大程度上减少浪费,亦可期待避免或者减少其中的寻租等腐败,逐步实现合法规范运营的理想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