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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财物二维码可以成标配

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徐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可以说,推动建立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完善涉案财物信息公开机制已经成为司法机关的共识。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运用物联网技术,建立了一套高度智能化的涉案扣押冻结款物管理系统,每件涉案财物都有唯一的二维码,给证物带上了“电子身份证”,确

  可以说,推动建立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完善涉案财物信息公开机制已经成为司法机关的共识。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运用物联网技术,建立了一套高度智能化的涉案扣押冻结款物管理系统,每件涉案财物都有唯一的二维码,给证物带上了“电子身份证”,确保其保管和查询不再混乱,推进刑事诉讼活动的公正高效(11月18日《人民日报》)。

  现行法律对涉案财物处置规定较为原则,司法政策更为具体。刑法、刑事诉讼法对涉案财物处置都有规定,中办、国办于2015年1月24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后,公安部对2010年印发的《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进行全面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并在《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中规范了法院处理涉案财物的标准、范围和程序。可以说,推动建立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完善涉案财物信息公开机制已经成为司法机关的共识。

  探索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建立二维码实行“电子身份证”是基础性工作。《意见》提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将财物清单及时录入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探索建立跨部门的地方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确保涉案财物管理规范、移送顺畅、处置及时。每件涉案财物都有唯一的二维码,是落实分工配合和相互监督制约的有效手段,更是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的基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对涉案财物建立二维码实行“电子身份证”的做法,目前更多地体现于该院办案部门与保管部门、办案人员与保管人员的监督制约,是落实《意见》实现检察机关内部规范管理的成功探索。

  涉案财物的实物流转、电子信息流转应当与案件同步移送涉制度相配套一体化实施。加强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探索建立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全程实物与电子化并行流转,特别是庭审公诉举证和质证,能简化司法程序和避免涉案财物转移过程中出现的意外破损,将更好地体现涉案财物建立二维码实行“电子身份证”的制度设置初衷。涉案财物的实物流转、电子信息流转应当与探索实行案件同步移送涉制度共同推进。借鉴司法机关提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提押票“一卡通”模式以及公、检、法机关之间对案件材料及证据的交接机制,建立涉案财物随案移送制度,做到案件走到哪里,涉案财物、电子信息就流转到哪里。对于不移送涉案财物和电子信息的,接收方可以拒绝受理案件。

  此外,司法审判实践中还可以考虑在庭审中增设独立的涉案财物调查环节,引入利害关系人参与机制,确保涉案财物的正确司法处置。通过庭审,查明是否为犯罪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财物,法庭调查充分听取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并在调查和处理财物之前,通过公告方式,向社会发布需要处理的涉案财物信息,通过通知参加庭审、进行听证、开展询问调查等方式,核实财物的真实权利归属,以确保涉案财物处置合法、有效。

责任编辑: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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