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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实践中的主要问题

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徐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需要行政机关内部和外部多种力量的共同发力。 根据笔者的调研,当前我国依法行政实践中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违反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越权行政问题。行政机关是我国权力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执行机关,其行政

  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需要行政机关内部和外部多种力量的共同发力。

  根据笔者的调研,当前我国依法行政实践中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违反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越权行政问题。行政机关是我国权力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执行机关,其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的授权。法律对于行政机关来说犹如人大颁给它的一张营业执照,行政机关必须按照经营,如果超照经营,人大就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但从依法行政实践中不难发现,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存在不少“师出无名”“超照经营”的越位(越权行政)问题:一是内外越位。即:行政机关行使了人大及其常委会才能行使的权力以及行使了司法机关才能行使的权力。前者如行政机关勒令合法的某一产业的企业整体性地关停并转,后者如公安机关在办理某些刑事案件中涉及职务犯罪的案件时,不及时移交检察机关。二是上下越位。即:下级行政机关行使了上级行政机关才能行使的权力。如乡镇政府直接进行土地征用。三是左右越位。即:一个行政机关行使了另一个行政机关才能行使的权力。如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时去认定只有民政部门才能认定的行政相对人是否构成收养关系。四是区域越位。即:一个行政区域越权对另一行政区域的事务进行管理。五是程序越位。即:边作为、边走程序,俗话说“先上车,后买票”。

  第二,违反法有授权必须为的无心行政问题。行政机关不同于立法机关在于,后者是抽象权、前者是具体权;不同于司法机关在于,后者是被动权、前者是主动权。因此,作为法律的执行机关,凡是法律授权行政机关做的事情,行政机关不得不作为或不认真作为。依法行政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一是没有准确把握法律的规定精神而想当然地去作为。如政府对信息曾制作过,但未保存,这不等于信息不存在,不能拒绝申请人的查询。二是不认真作为。这一点集中表现在一些法律文书中,如法律文书依据的本应是某法律第30条,却写成第50条。三是不合理作为。如房屋拆迁后将一85岁的老人安置到没有电梯的五层楼居住。四是不诚信作为。如随意变更补偿标准、撕毁行政协议等。五是不廉洁作为,进行权力寻租。如把审批、收费权暗自交给“红顶中介”。六是不主动作为。如工商局不去主动查处、打击市场假冒伪劣行为。

  第三,违反行政行为程序化的无序行政。主要表现为:一是不按法定的方法作为。二是不按法定的顺序作为。如生产安全监督局处罚企业,不按听证、告知、处罚等程序进行,听证之前就已制作处罚决定书。三是不按法定期限作为。许多法律对行政机关办事的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但一些行政机关却往往忽略期限。

  2004年国务院表示要用十年时间建成法治政府,2014年又把法治政府的建成时间延至2020年,这一方面表明国务院建设法治政府的决心,另一方面也说明建设法治政府的艰巨性。其实,建设法治政府不仅要依靠政府的自身努力,更要靠人大、法院、社会等外部力量的督促。多年来我们重视国家机关之间的合作、和谐,而对制约、监督用力不够。我国监督法把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定为一种“集体监督权力”而非国外议员那种个人监督,对每年“一府两院”向人大所作的工作报告如未获通过怎么办也未作明确规定,这些都体现了这一点。法院行政诉讼中的立案难、审理难和执行难并没有根本改观,如果不能落实审判权的独立运行,行政诉讼的提级管辖、指定管辖、异地管辖等都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策。社会监督主要是媒体监督,现在媒体监督存在选择性监督问题,减弱了其力度。

  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需要行政机关内部和外部多种力量的共同发力。

责任编辑: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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