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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追逃为何不再难

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徐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0
摘要:与国际执法合作不同,国际司法合作更凸显刑事诉讼性质,合作的主体主要是刑事诉讼中的侦查、起诉、审判和刑罚执行的机关。 据报道,截至10月31日,公安机关开展的“猎狐2015”专项行动共从63个国家和地区抓获各类外逃人员627名。其中,缉捕归案365名,投案

  与国际执法合作不同,国际司法合作更凸显刑事诉讼性质,合作的主体主要是刑事诉讼中的侦查、起诉、审判和刑罚执行的机关。

  据报道,截至10月31日,公安机关开展的“猎狐2015”专项行动共从63个国家和地区抓获各类外逃人员627名。其中,缉捕归案365名,投案自首258名,异地追诉4名;涉案金额千万元以上的162名;逃往境外超过10年的32名。这一骄人战绩得益于我国开展的正确的国际执法与司法合作策略。

  何谓国际执法合作与国际司法合作?它们与国际司法协助、警务合作、检务合作之间有何联系和区别?我国开展的国际执法与司法合作有哪些鲜明特征以及应当注意哪些问题?这些疑问的澄清对于进一步深化跨境追逃追赃非常有必要。

  从国际公约内容以及国际社会实践看,国际执法合作与司法合作所采取的措施有一定交叉重合性。但是,两者的区别还是较为明显的。从法律性质看,国际执法合作更侧重于行政执法性质,其参与主体是任何在预防、打击犯罪中发挥着一定作用的行政执法职能的机关。国际执法合作往往是执法机关之间以直接合作方式进行,如联合侦查、跨国缉捕和遣返犯罪嫌疑人、联合办案等都是国际执法合作重要的方式。国际执法合作的行政执法性质决定了其执法任务和目标更关注效率、灵活和简捷。因此,国际执法合作可以在较为宽泛的程序规则下采用,甚至是在不违反执法地国家法律基本精神和原则的情况下就可采用。

  与国际执法合作不同,国际司法合作更凸显刑事诉讼性质,合作的主体主要是刑事诉讼中的侦查、起诉、审判和刑罚执行的机关。特别是在任何国家司法体制中公认为司法机关的法院,对于司法合作成功与否扮演着非常关键的角色。例如引渡请求的司法审查和决定,外国刑事判决承认和执行的审查等相关问题。国际司法合作往往根据国家间所签署的正式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或者被请求国国内刑事诉讼程序规则开展,有的司法合作方式,例如引渡,像美国等国家还要求必须以签署双边引渡条约为开展合作的前提。

  在理解猎狐专项行动成绩和深化国际执法合作中,我们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我国国际执法合作很多工作离不开国内司法机关的协作和执法地国家司法机关的配合,特别是要严格遵守执法地国家的刑事诉讼程序和规则才能实现执法合作的成功。以劝返工作为例,国内检察机关作出的追诉承诺以及审判机关作出的量刑承诺对于消除外逃人员疑虑,促使劝返成功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执法人员在境外执法时,必须要主动寻求外国有关主管机关支持与合作,不能擅自开展行动,更不可触犯该国法律。

  二是从国际公约和国际社会理论和实践看,很多我们通常所讲的执法合作实际上就是司法合作的内容。例如,“猎狐”行动从意大利、希腊、保加利亚分别引渡犯罪嫌疑人3名,也常常被表述为执法合作,而国家间引渡合作属于公认和典型的国际司法合作。出现这种情形当然与我们对国际执法合作内容宽泛的理解有关,但是,国际执法与司法合作在预防和打击犯罪中功能和作用还是应当有所区别的。

  三是国际执法与司法合作期限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般说来,我们理解的是国际执法合作较为快捷,灵活性强,能缩短执法合作的时间,在短期内能取得预期的执法效果;而国际司法合作的程序和规则繁琐,耗时较长。这种认识具有片面性,实际上,很多国际执法合作措施,例如移民遣返往往要经历非常漫长的时间,对赖昌星遣返就用了12年。国际执法与司法合作期限长短既取决于执法地国家刑事诉讼程序规则、权利救济等法治观念和发展水平,也与我们采取的具体执法与司法策略有关。

  四是我国应当在国际执法合作中积极塑造和维护我国良好法治形象。国际执法与司法合作具有外交性质。我国外逃人员较为集中的美国、加拿大和英国等西方发达国家某些人长期以来对我国国内法治发展成就存在一定的偏见。为此,境外开展执法需要严格遵守执法地国家的法律和相关国际公约规定,而且国内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恪守已经作出的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犯罪嫌疑人各项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责任编辑: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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