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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闹入刑,还得做好法外功课

来源: 人民日报 作者:徐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9
摘要:叶日者(中国民主建国会人口医药卫生委员会副主任) 对于医患关系而言,“医闹入刑”是一种细节性修复,惩罚性法律必须同制度建设同步。 刑法修正案(九)已于11月1日生效,“医闹”正式入刑。依据修正案,对“医闹”的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叶日者(中国民主建国会人口医药卫生委员会副主任)

  对于医患关系而言,“医闹入刑”是一种细节性修复,惩罚性法律必须同制度建设同步。

  刑法修正案(九)已于11月1日生效,“医闹”正式入刑。依据修正案,对“医闹”的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据中华医院管理协会的一项调查显示,全国有73.33%的医院出现过病人及其家属殴打、威胁、辱骂医务人员的情况;59.63%的医院发生过因病人对治疗结果不满意,扰乱医院正常诊疗秩序、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事件。因此,在当前伤医、扰乱医疗秩序事件不断发生的情况下,“医闹入刑”表明了我国依法打击“医闹”的决心。

  在社会各界为“医闹入刑”叫好的同时,我们仍要思考,如果仅靠该修正案,能解开医闹的“生死结”吗?

  “医闹入刑”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医生合法权益,当为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但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最低的道德要求,不应该把过高的期望完全寄予法律的末端治理。同时,法律在介入医患冲突的过程中,必须恪守谦抑原则,不能随意扩大规制范围,避免产生误判误伤的现象。另外,建议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有效提升“医闹入刑”的可操作性。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对于医患关系而言,“医闹入刑”是一种细节性修复,惩罚性法律必须同制度建设同步。

  真正解决医患矛盾,需政府、医生和患者三方共同努力。政府要充当第一责任人,大力推进医疗改革,破除被诟病已久的“以药补医”,致力打造一条畅通的医疗纠纷诉求与处置通道,建立真正独立于行政管理部门的鉴定机构,建立独立的医疗事故鉴定人制度;医务工作者要真正树立“患者至上”的理念,让民众安心就医;患者要对医护人员多点信任与理解,出现医疗纠纷时冷静对待,主动寻求第三方机构的帮助。

  回想当年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酒驾入刑”,一开始社会中存在担忧的情绪。但随着时间的推移,“酒驾入刑”已深入人心,“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深刻改变了原有的酒桌文化,法律和社会风俗和谐共处。如今打击“医闹”有了法律保障,法律迈出了关键的一步,但携手共筑一个健康和谐的医疗环境仍需不懈努力。

责任编辑: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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