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网络消费维权,遏制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还应当发挥好被侵害企业、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主动性。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统领,以改革创新监管制度为保障,以新信息技术手段为支撑,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为目标,用3年左右时间,有效遏制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初步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监管格局,营造开放、规范、诚信、安全的网络交易环境(11月8日《法制日报》)。 笔者认为,遏制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既需要政府部门发挥监管职责,监督企业落实责任,强化部门执法协调与合作,注重长效机制建设,又要重视发挥民间力量与政府部门的互动,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指导自律功能,发挥被侵害企业、消费者主动维权打击侵权假冒行为的积极性,形成监管、自律、刑事打击、企业民事维权、消费者维权等治理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的一体化举措,形成遏制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的合力,努力营造开放、规范、诚信、安全的网络交易环境。 《意见》要求坚持依法监管、技术支撑、统筹协作、区域联动、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提出以突出监管重点、落实企业责任、加强执法协作、健全长效机制四方面的具体举措,着力实现政府部门积极履行职责,强化工作协调配合,这些都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的具体举措,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落实网络消费维权,遏制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消费者协会大有作为。检验《意见》实施成效,消费者最有发言权。消费者协会只要收集汇总有大量消费者投诉的案例,经统计分析就会发现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涉及的行业、企业及产品类型等信息,能够有效克服单个消费者维权的局限性。这些综合分析得出的信息,有利于完善互联网领域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先行赔付制度等,并提出合理性的建议,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还能为行业协会自律和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掌握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实情,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提供可资借鉴的实例。 落实网络消费维权,遏制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必须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作为电子商务相关企业的行业协会,对于行业侵权假冒的实际情况最为熟悉,通过网络数据信息的共享和分析,可以建立会员企业信用档案、开展会员企业信用评价、加强会员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等方式,帮助会员企业提高信用管理能力。特别是行业协会可以研究制定自律规约,规范会员企业生产和经营行为,有利于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充分发挥市场监管中的自律作用,并有效维护会员和行业整体利益,以行业自律确保电子商务相关企业利益最大化。 落实网络消费维权,遏制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还应当发挥好被侵害企业、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主动性。假冒伪劣产品在市场上大量存在,直接受到损害的是被侵害企业、消费者的权益。受害企业委托律师维权、职业打假人“职业打假”“知假买假”作为新生事物便登上维权舞台。随着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批指导性案例发布的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都明确支持消费者知假打假,职业打假人已经成为法律认同的“啄木鸟”。职业打假人凭借其专业知识和诉讼技能,熟悉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以符合诉讼程序的专业技巧维权,注重维权成本的运作模式和打击侵权的主动性,客观上可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从而取得法律上的正当性,对于组织调动社会资源,严厉打击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净化消费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