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法制时评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无须自证清白应成社会常识

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徐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5
摘要:救人者不能自证清白不能说明其有责任,被救者不能证明救人者有责任就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日前由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条例为见义勇为者免除后顾之忧,规定被救助人主张其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应当依

  救人者不能自证清白不能说明其有责任,被救者不能证明救人者有责任就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日前由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条例为见义勇为者免除后顾之忧,规定被救助人主张其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应当依法承担举证责任。条例规定,被救助人主张其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或者主张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未尽合理限度注意义务加重其人身损害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11月4日新华网)。

  近年来,见义勇为者,好心扶人者反被误认为肇事者甚至被诬陷敲诈的事例屡屡发生。有的成了救人者和被救者各说各话的“罗生门”,有的在监控或仗义群众的证言下还了救人者清白。杭州通过立法形式强调救人者无须自证清白是在法律上为救人者撑腰。笔者认为,救人者无须自证清白作为民事法律的一项基本举证规则,已在司法实践中广泛运用,有必要以更大的力度宣传推广,让救人者无须自证清白成为人人皆知的社会常识,降低见义勇为者的法律风险。

  按说,在发生交通事故或受害人意外摔倒的紧急状态下,受害人一时看不清肇事者并不意外,由此将做好事的救人者误认为是撞人者并不违反常理。有的被救助者在经救人者解释或旁观群众指出后就认识到错误并赔礼道歉,而有的人则固执地认为救人者就是肇事者。这就需要厘清民事法律中的举证责任问题。

  根据民法理论及法律法规,对一般侵权行为实行“谁主张,谁举证”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交通事故或者碰撞事件系普通民事纠纷,受害者要想获得赔偿,不仅需要证明自己受到损害,还需要证明该损害与加害人的行为间有法律上因果关系。被救者单靠一口咬定救人者就是肇事者只不过是一厢情愿。既没有专业技术部门对现场的取证鉴定或责任认定,又无监控录像或证人证言,加害人又不承认的话,受害者的证据必然达不到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高度盖然性要求,其诉求自然得不到支持。通俗而言,如果有监控资料或旁观者证言澄清事实的话,救人者自然不必承担责任。但没有的话并不代表救人者应该担责,因为举证责任由受害者承担,而非要求救人者自证清白。简而言之,救人者不能自证清白不能说明其有责任,被救者不能证明救人者有责任就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此外,如果有证据证明被救者明知救人者不是肇事者而非要“碰瓷”的话,其行为就涉嫌违法甚至构成敲诈勒索犯罪。即救人者面临被救者的误认或诬陷时并非处于绝对不利地位。这就要求有关部门加大宣传力度,让救人者无须自证清白的法律常识成为深入人心的社会常识,矫正某些偏颇的社会认知,化解不敢救人的心结。

  同时,法不责老,法不责弱的“潜规则”也应被摒弃。如有专家通过梳理149起因扶人引发争议的案件,冒充好人的撞人者32例,诬陷扶人者84例,但无一人受到实质处罚,这不能不说是遗憾。有关部门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必须坚持公平正义,不能顾虑太多而以“和稀泥”方式各打五十大板。否则,看似皆大欢喜,实则正中诬陷者下怀,助长歪风邪气,让好人没有好报。唯有坚守底线,严格执法,才能让救人者无须自证清白成为不用再强调的常识,让见义勇为的道德风尚得以弘扬。

责任编辑:徐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