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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网传裸童照片于法不容

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徐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作为心智健全的成年人,无论是家长还是老师,遇到类似网传男童裸照的行为,都应谨慎对待,切实遵守法律,小心呵护孩子们的身心健康。 近日,河南洛阳偃师市某幼儿园的一组照片被传到了朋友圈,照片中多名没穿衣服的小男孩摆出造型,引起了家长的不满。面对

  作为心智健全的成年人,无论是家长还是老师,遇到类似网传男童裸照的行为,都应谨慎对待,切实遵守法律,小心呵护孩子们的身心健康。

  近日,河南洛阳偃师市某幼儿园的一组照片被传到了朋友圈,照片中多名没穿衣服的小男孩摆出造型,引起了家长的不满。面对家长的质疑,老师和幼儿园负责人进行了道歉。网传裸童照片的涉事老师解释说,自己这样做是为了上课,初衷是好的,也是给孩子讲解性教育和做人道理的意思(10月20日《京华时报》)。

  为让男童更好地得到性教育和了解做人道理,对其裸体造型予以拍照,如果只限于教学所需,或许未尝不可,涉事老师的解释也符合情理。只是,如此不经允许私自将照片网传,让男童的肖像和隐私暴露无遗,在网络高度发达的现实语境下,很容易造成照片中的男童被别有用心之徒“人肉搜索”,令他们“躺着中枪”。这对尚未开启人生之旅的男童来说,无疑是一种巨大的伤害。涉事老师的行为,已为法律所不容。

  一方面,涉事老师私自网传裸童照片,直接侵犯了他们的肖像权。肖像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格权,是自然人人格的组成部分,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是基于肖像多方面体现了公民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从媒体披露的信息来看,在这起网传裸童照片事件中,涉事老师显然未获得二十余名男童监护人的许可,其行为已侵犯了照片中男童的肖像权。明显违反了未经本人许可的法律禁止性规定。

  另一方面,该老师的行为还直接侵犯了男童的隐私权。隐私权是公民对属于自己私人生活范畴的事项享有依法自由支配并排斥他人非法干预的权利,侵权责任法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隐私权作为一项绝对权利,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包括不得非法公开公民过去的或现在纯属公民个人的情况。在这起私自网传男童裸照的事件中,涉事老师自称觉得孩子们可爱而擅自将其照片上传网络,让男童的隐私在网络空间暴露无遗,无疑是对男童们隐私权最直接的侵犯。在“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宪法后的今天,保障公民的隐私权,既是公权力机关义不容辞的法定责任,又是个体公民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作为教书育人的老师,更应坚守法律底线,绝不能对此任性而为。

  毋庸置疑,包括肖像权和隐私权在内的一切人权,都是为了实现和保护人的尊严。尽管在这起网传裸童照片事件中,涉事老师的动机和初衷并非缘于歪心邪念,且卷入其中的男童尚未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但这并不能成为随意侵犯他们肖像权和隐私权的借口。在“互联网+”时代,网络上公布这些男童任何细小的肖像和隐私,都可能对他们日后的身心和精神造成巨大且难以挽回的伤害。对这一点,涉事老师必须明白,绝不能装糊涂。

  法律底线不容触碰,特别是在关乎儿童权利保护方面,法律应是不可逾越的“高压线”。作为心智健全的成年人,无论是家长还是老师,对于涉及儿童隐私的行为,都应谨慎对待,切实遵守法律,小心呵护孩子们的身心健康,从而确保他们的身心健康不因自己的违法任性行为而受到伤害。这是最基本的法治理念,也是文明社会的底线,应该将之作为法治社会的一项常识和本能,熔铸于每一名社会成员,尤其是负有教育孩子职责的老师内心深处,坚定不可动摇,须臾不能淡忘。

责任编辑: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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