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司法人员在审判过程中的职责、权限、审判责任的认定和追究、法官的履职保障等问题作出了较明确的规定。 司法责任制是司法改革的核心问题,在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地位,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这一《意见》,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重要举措,意在建立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制约有效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可以预见,如果这一意见能够得到较好运行,“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目标有可能会逐步实现,司法权威地位也会逐步树立。 对《意见》充满期待的同时,需要提及的是,这并非是我国首个涉及司法责任制的文件。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就开始探索实行法官办案责任制,199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随后又出台了《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关于严格执行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若干规定》,这些文件对司法责任特别是法官的责任认定、处分等都作出了规定。另外,我国刑法、法官法、公务员法等法律,也都相应地规定了法官应当担责的情形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但是,十几年的实践也证明,虽然制度和规定林林总总,数量颇多,而且层级也不低,但是,落实法官责任制的脚步却一直步履维艰,那高悬的“板子”经常停在半空中,罕有落在法官身上的时候,即使有发生有重大影响的冤案错案,但真正依法追究了法官法律责任的却少之又少。 一般认为,“板子”落不下来的主要原因在于“层层报批、级级请示”的行政化审判体制,因为这一体制导致了审判责任不明晰。笔者基本上赞同这一观点。但是,对《意见》能否彻底根除实践中已经根深蒂固的弊病,消除“上级”和“领导”对法官办案的影响,还有待实践检验。 此前司法责任制实践效果不佳的原因,既不是法官责任不明晰,也不是追责情形不科学。《意见》中虽有许多创新,但多数内容在以往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的试点探索文件中,都能够找到“痕迹”和“影子”。因此,新规定要想解决老问题,恐怕还需深挖制约司法责任制落地的“根”。 此前司法责任制没有很好落实的主要原因,在于我们缺乏按司法规律办事的环境。司法权的本质是判断权,行使判断权的基本要求是意志独立,只服从法律,只考虑法律的规定。但现实中,在办案过程中,法官除了法律外,还要考量太多复杂的因素,这其中有上下级关系的因素,但也还有更多复杂的因素,比如同事的请托和说情,当事人上访的压力、公检法之间的关系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