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评论员 王云帆 在现实的司法生态里,对刑讯的究责步履维艰。冤假错案不但需要常态化的纠错,更需要常态化的究责来预防下一个冤假错案的发生。 1996年,安徽阜阳市王庄村一名17岁少女遇害。两年多后,同村村民张云、张虎、吴敬新、许文海、张达发作为犯罪嫌疑人被抓,随后历经7次裁判,最终在2015年7月,安徽高院以审判监督程序宣判五人无罪。 据不完全统计,十八大以来各级法院平冤纠错的重大刑事案件已达四十余宗。相比舆论聚焦的内蒙古呼格案、福建念斌案等,安徽五青年案显得相对沉寂。或许是缘于“审丑疲劳”,媒体对此案的报道已难以引发网民的群起围观。如果司法正义就此到来,远离舆论漩涡的冤案纠错倒不失为法治的进步。舆论倒逼的平冤纠错总是可遇不可求,制度化的常态纠错才是司法的应然。以现时之法治状况,要实现“天下无冤”还有些距离,但法治理当为冤假错案提供平冤纠错的制度渠道——无论舆论关注与否。 冤案纠错之后的国家赔偿似乎也已成为司法的常态。10月8日,安徽高院的国家赔偿决定书下达,张云等五人共获国家赔偿483.5万元,其中372.7万元为人身自由赔偿金,110万余元为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过五人均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合理”。除张云尚未决定外,其他人均计划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重新作出赔偿决定。张云等人还向阜阳市公安局申请赔偿刑讯逼供致伤残以及医疗的费用,但阜阳市公安局称“因无法确定本机关是否存在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而拒绝受理。 设想若甲将乙打致伤残,在法律层面,甲既要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也要承担由其伤害行为所带来的民事赔偿责任。再将上例中的甲与乙替换成刑讯中的双方,若警察甲在讯问中将嫌疑人乙打致伤残,警察是否应同时承担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若答案为否,难道法律对警察就失效了吗? 当然,刑法对刑讯并不缺乏规制,请读条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还特别强调,“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但在现实的司法生态里,对刑讯的究责步履维艰,即便有少数个案进入了刑事司法程序,也多在“刑讯逼供罪”里“从轻”,而不是在“故意伤害罪”里“从重”。如此一来,“知法犯法,罪加一等”也就多走向了“大案化小,小案化无”。故意伤害都定不了性,申请赔偿刑讯逼供致伤残以及医疗的费用也就愈加遥远了。 借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东风,司法领域的常态化纠错有了长足的进展,但这还远远不够。冤假错案不但需要常态化的纠错,更需要常态化的究责来预防下一个冤假错案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