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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底气何来?

来源: 红网 作者:徐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06
摘要:江苏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街道办事处因同一申请人不满其政府信息答复,而两次被诉至法院,在第一次败诉后本应吸取教训,但在第二次被推上被告席后,既不按规定时间举证、答辩,也没有行政负责人出庭,甚至连普通工作人员也未露面。9月28日下午,港闸法院对这

  江苏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街道办事处因同一申请人不满其政府信息答复,而两次被诉至法院,在第一次败诉后本应吸取教训,但在第二次被推上被告席后,既不按规定时间举证、答辩,也没有行政负责人出庭,甚至连普通工作人员也未露面。9月28日下午,港闸法院对这起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案做出判决,认为观音山街道办事处法定期限内不举证、不答辩,视为没有证据,再次判决其败诉,并撤销其此前作出的答复书。(10月2日新华网)

  2014年居民刘某面临拆迁,为了解相邻已拆迁地块居民的补偿标准、补偿结果等信息,申请街道办公开相关拆迁信息,却以涉及他人隐私为由,不仅草草应付了事,更是不出庭应诉、对法院判决置若罔闻。对于满足公众知情权的行政诉讼如此难以如愿,人们不禁会问:普通人都知晓的常识,作为依法行政的政府机关却不当回事,拒不纠错,究竟底气何来?

  仔细分析,街道办如此明目张胆地抵制法律判决,除开信息公开制度对此缺乏严格约束之外,一个重要的原因还在于司法机关对政府违法的执法并不全面。在现实中,特别是对于政府的违法行为,有的是碍于情面“无理也有三分对”,很难败诉;有的是败诉了也没有强力执行,判决沦为一纸空文,等等。这种种乱象在无形中助长了政府权力任性,带来权力对法律的傲慢。唯其违法得不到惩戒,自然无所畏惧、底气十足。那么,对此是不是真的无计可施呢?

  其实,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第九十六条第五款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说明,法院执行对单位的判决,并非仅仅针对单位,单位领导同样难脱干系。既然有法可依,直接依法执行就是了,何须乎还要反复判决?而街道办对法院判决的有恃无恐,正是对法规的误读、以为不会牵涉到个人的惯性思维所致。毫无疑问,如果这件事依法追究到了街道办领导人的份上,恐怕还敢藐视法律者也就寥寥无几了。

  因此,从依法行政的层面看,街道办还是要强化法律法规的学习,放下身段带头遵纪守法,不要片面理解法律,产生对单位无可奈何的侥幸心理。从执法的层面说,要坚持司法的独立性,不看政府脸色行事,对政府也当严格执法,不因为与当地政府有依存利益关系就偏离法律公平公正,甚至是包庇纵容。这对于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方略至关重要。

责任编辑: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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