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明侠(中国社会科学院妇女研究中心顾问、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顾问) 新华社发 8月24日,反家庭暴力法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这意味着,经过15年的努力,由专家学者、公众和群众组织推动,各省市地方立法先行,反家暴立法终于进入人大立法程序。 近日在北京召开的“2015·北京人权论坛”上习近平主席发来贺信指出,中国人民将坚定不移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和世界人权事业。恰逢此时,反家暴法草案进入最高立法机关审议程序,这是国家关注、保障家庭暴力受害人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措施,也是中国政府积极维护人权、推动人权保障事业进步的又一具体体现。 反家暴法草案虽然只有35条,但其涵盖的内容丰富,亮点颇多,是对多年来各级地方政府、机构以及各类社会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经验的总结,同时又抓住了家庭暴力的基本规律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创设了一些相关制度。希望立法者在保留亮点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从而制定出中国第一部既具有先进理念,又具有中国特色、真正可操作的反家庭暴力法。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立法宗旨应当更突出 草案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尽管将“保护受害人权益”条款放在立法宗旨的最后一层意思里,但仍不失为本法的一个亮点,比此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大大前进了一步,明确规定了保护家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是反家暴法的一个重要目的。但是,笔者认为,本条规定应更加突出保护受害人,突出保障其合法权益。 立法宗旨是任何一部法律首先要解决的原则问题,也是一部法律首先必须明确规定的条款。反家暴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究竟是什么呢? 草案规定了反家暴法的多重目的,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放在了第三位。很显然,其反映出的逻辑关系是维护良好家庭关系,进而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后者的功能是为了达到前者目的而规定的。这与反家暴法的立法初衷是不相吻合的。 首先,反家暴法是一部社会法,亦即一部人权保障法,不是民法体系中的婚姻家庭法。家庭暴力虽说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但它直接侵犯了作为独立个人的人身、性和精神的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家庭暴力不是家庭纠纷,处置家庭暴力的主要责任承担者是国家和政府。反家庭暴力法并不是一般地保护所有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它是以受害人保护为本位,是对受害人权益给予倾斜性保护和保障的法律。所以反家庭暴力法是公法而不是私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