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有序的网络空间,离不开运营商的积极参与和大力维护。不只是保护个人信息,诸如传播健康的网络内容、构筑友好的交流氛围,都需要运营商有所作为。 如果用户的身份信息和通信信息被运营商泄露,运营商须担责。从今天起至10月10日,由北京市工商局与北京市通信管理局修订的《北京市电话通信入网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在“首都之窗”公开征集意见(9月22日《北京晚报》)。 尽管在很多个人信息泄露事件中,人们都发现运营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甚至是内外勾结所致,但是运营商的法律责任一直都不甚明确,除非问题特别严重,一般运营商并没有受到相应的惩戒。此次北京市首次将运营商的法律责任写入格式合同,对于进一步保障个人信息安全而言可谓是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毫无疑问,个人信息泄露已经成为网络时代一大社会公害,人们每天都被垃圾信息、骚扰电话所包围;不法分子围绕个人信息大做文章,由此滋生一系列违法犯罪现象,令人防不胜防。网络信息高度发达所催生的大数据是一把双刃剑,人们在享受着数据自由流动所带来的诸多便利的同时,潜在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多。 有观点认为,传统的民法理论在应对网络这个新鲜事物之时,会出现一些法律所固有的滞后性。个人信息泄露不同于现实中的侵权行为,由于个人信息泄露发生在网络空间之中,除了侵权行为的主体和客体之外,网络空间的建设者和管理者对此同样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强化运营商的法律责任是大势所趋。否则,即便没有出现侵权者,个人信息也会处于一种极不安全的状态之中,在利益的驱动下,各种危机一触即发。 令人遗憾的是,目前法律对于运营商的规制还不够,运营商的权利、责任、义务都比较模糊,在一些事例中找不到相关规定如何追究运营商的责任,最后只能是不了了之,消费者独自咽下苦果。一个比较明显的问题是,目前对运营商的分类都不是很明确,此次北京市修订服务合同所指的运营商是电信运营商,似乎属于网络基础设施运营商,但还有大量的网络平台运营商比如电商、社会媒体运营商等等,按照现在全媒体的发展趋势,彼此之间又存在交集、互相渗透,比如电商就在不断开发社交媒体功能、社交媒体又在不断引入电商的经营模式、如果连网络运营商究竟指什么、有哪几大类这样的问题都无法准确定义,又该如何从法律上对其加以规制呢? 构建和谐有序的网络空间,离不开运营商的积极参与和大力维护。不只是保护个人信息,诸如传播健康的网络内容、构筑友好的交流氛围,都需要运营商有所作为,都需要法律层面的保障。我们经常看到某某运营商宣称大力开展自查自纠、自我净化,声势十分浩大仿佛一夜之间,但这终究只是一种企业行为,不是依法治网、依法管网之举,看似热闹实则作用有限,更不具有持久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