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思源(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日前,民政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取消办理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和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通知》发出后,公众虽对执行中一些问题存在担忧和困惑,但总体给予了认可和好评。 对公民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是行政确认行为的一种,如同出生证明、生存证明、死亡证明、亲属关系、无犯罪证明、学历证明等,是对某种法律事实的真实性、法律关系存在与否的法律上的证明效力。行政确认和行政证明具有稳定法律关系,减少各种纠纷,保障社会安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因此在公安、司法、民政、劳动以及经济等领域有着较为广泛的运用。 客观地说,行政证明有其存在的必要性,我们需要“证明”。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需要什么样的“证明”,谁有权要求“证明”,谁有义务提供“证明”,应如何协调行政证明中公权力之间,特别是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应确定怎样的私人信息情报的收集、利用规则等。 首先,行政证明应出之有据,依法而为。要依法确定证明范围,明确证明主体,严格证明程序,强化责任与监督,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强化法治政府的理念。既然并无法律依据,自然任何单位无权要求公民出具婚姻证明,民政部此举不得不说是一次法治进步。 其次,行政证明应以公民合法权益为核心,以必要为前提。据民政部不完全统计,全国婚姻登记机关一年内提供了841万份婚姻状况证明,占工作量的58.5%。这不仅给群众带来了不便,也增加了民政部门的工作负担。简政放权、方便群众是政府职能转变,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一环,对待行政证明也应以必要性为前提,将重要的权利关系作为必要性的判断标准,借政府大力试点推广权力清单制度的契机,增强政府服务意识,强化“服务型政府”理念,取消不必要的行政证明。 再次,完善信息收集和利用规则,加强政府各部门间信息的合法共享。网络时代,不同政府部门掌握着公民不同方面的信息情报,对公民个人的信息予以汇总即形成了对该公民的完整情报,公民的隐私权极易遭到侵害。这就需要建立信息收集和利用规则,如在法律规范框架内,依特定目的收集公民的情报,并在情报收集前、后得到公民的同意,对公民信息情报的利用也应以情报收集时的目的为限,不得任意扩大使用范围。只有在明确的信息收集、利用规则下,方能使政府各部门间信息在合法的基础上相互利用和共享,实现行政证明的秩序维护和权益保障的平衡。 总之,民政部取消婚姻状况证明的积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有关行政部门应以此为契机,清理和规范现有违法的、不当的、“奇葩的”行政证明行为,及早为“证明”而“正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