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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界定审判责任彰显公正

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徐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22
摘要:错案认定不能忽视人民群众的感受,但更重要的是要依法界定。此次意见很好地体现了上述各方的认识,将审判责任主要界定为违法审判责任。 9月2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了

  错案认定不能忽视人民群众的感受,但更重要的是要依法界定。此次意见很好地体现了上述各方的认识,将审判责任主要界定为违法审判责任。

  9月2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了违法审判责任的七种情形(9月21日人民网)。

  意见的出台是对司法责任制的完善,核心在于遵循审判工作规律,明确两个方面的问题:哪些情形属于违法审判,哪些情形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其目的在于为法官依法行使职权划出红线,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错案,努力实现司法公正。

  人民群众对错案深恶痛绝,但在判断什么是错案时,大都是基于平时积累的社会经验法则来予以判断,不同的人对同一个判决可能得出不一样的认定结论,理由更有可能是千差万别。就如呼格案,有些人认为原来的死刑判决就是不折不扣的错案,何以不能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这其中就涉及一个关键的问题,对错案责任的追究应当以是否违法为标准,而非任何基于主观的判断,只有查实办案人员确实存在违法办案的情形下,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否则,就会在错案责任追究的过程中,制造新的错案,带来新的不公。

  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并非人民法院的最新创举。早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此后各级人民法院将之不断细化、充实,对推动司法公正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对错案进行责任追究,就得科学界定错案判定标准。通过多年理论上的探讨和实践中的摸索,在这一点上,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认识逐步趋于一致:一者,错案认定必须尊重审判规律,不能人为放宽错案认定标准,打压法官工作的积极性,给法官造成不当压力;更不能人为拔高错案认定标准,防止法官责任心松懈,造成不该有的错案。二者,审判责任划分必须公平合理,应坚持权责对等的原则,既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也不能忽视非法干预者的责任。三者,追究法官责任应当依法进行,必须具有法定事由,遵循法定程序,这是法官法对法官身份保障的具体规定,也是解除法官依法审判的后顾之忧、使其敢于排除外部干扰独立审判的必要举措。

  错案认定不能忽视人民群众的感受,但更重要的是要依法界定。此次意见很好地体现了上述各方的认识,将审判责任主要界定为违法审判责任,这就是判断错案的标准。意见列举了七种必须追责的违法审判情形,简而言之就是两类:一类是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法的;另一类是因重大过失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而对基于认识和理解差异等非故意违法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则排除在错案责任追究之外,这是对司法规律和人类认知规律的最大尊重。

责任编辑: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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