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大背景下,证人宣誓制度的重要性已经越来越凸显出来。在法律空白短时期难以完全填补的现实状况下,各地尤其是基层法院勇于探索值得鼓励。 “如作不实陈述,违背良心和做人良知,灵魂深处将日夜不安,内心饱受折磨和煎熬……”这是江苏省沭阳法院在庭审之前要求案件当事人所宣读的誓言。沭阳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向媒体记者表示,誓词为院长所创,已经实行半年(9月9日《都市晨报》)。 对于上述誓词,有律师指称,誓词太奇葩。通观整个誓词内容,语言上的确让人感觉与某些传统用法不太相同,但从维护司法权威、树立法治信仰的角度来说,则是无可厚非,至于“奇葩”云云就更是无从谈起。为什么这样一份并不奇葩的誓词却被扣上了奇葩的帽子?从制度建设层面来看,当前的证人宣誓制度尚处于不断探索完善阶段;从思想观念层面来看,培育全社会共同法治信仰依然任重而道远。 证人宣誓制度在审判实践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源远流长的历史。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道:“誓言在罗马人中有很大的力量,所以没有比立誓更能使他们遵守法律了,他们为着誓言常是不畏一切困难的。”在许多古老法典中也都很重视宣誓之于法治信仰的作用。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的证人宣誓制度发展却并不平坦,今年“两会”期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就指出:“目前我国三大诉讼法中,证人、鉴定人宣誓制度的缺失导致证人、鉴定人不愿出庭和出庭作伪证的问题突出,是立法中的一大缺憾。” 证人宣誓制度在法律上的空白,导致了实践中发展落实的不均衡、不完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大背景下,证人宣誓制度的重要性已经越来越凸显。在法律空白短时期难以完全填补的现实状况下,各地尤其是基层法院勇于探索值得鼓励。去年年底,河南郑州就首次适用证人宣誓制度,沭阳作为一个省管县,大胆采用突破常规的证人誓词,即便某些地方还有待提升,也不应过于苛责。 就是这样一份本着良好目的出发的誓词,却被认为是奇葩、不伦不类、东施效颦,这与投向第一个吃螃蟹者的异样目光似有几分异曲同工。的确,我国没有太深厚的宗教信仰传统,如果将某些国家基于宗教信仰构建的证人宣誓制度生搬硬套确实不妥,但是对于法治信仰的尊重、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古今中外并无不同,更何况,我国传统思想文化中对于法治有着大量精辟而独到的论述,诸如德主刑辅、奉法者强则国强等,完全可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我所用,以此构建续借传统而又承启现代的证人宣誓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