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住宅小区,经过3个多月的运作,刚刚公布选聘新物业服务公司的业主投票结果,该业主委员会代理主任及家人就遭遇私家轿车被泼油漆,楼门口被摆上诅咒、威胁的花圈,家门被砸、被踹等一系列事件,且报案无果。今天本报读者来信版刊登的这一发生在北京市昌平区霍营街道流星花园小区的事情,颇具典型性。 近些年,类似事件不时上演。不法人员得不到应有的惩处,使得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权益的业主及家人生活在不安之中。小区正常秩序遭到破坏,小区居民自治受到严重干扰甚至被人为中断。 这种状况与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格格不入,与法治文明的进步背道而驰。 如今,小区居民自治已成为现代城市管理的重要形式。如何保障小区业主物权、建设和谐社区,无论对业主还是对政府而言,都是不容忽视的重大课题。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已颁布实施多年,各地也相继出台实施物业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小区业主开展自治的法定权利,如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选举或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运行,是法律赋予业主自治的重要权利。从制度上保障其依法成立及运行,是业主自治的必要条件。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目前住宅小区业主自治之路却十分艰难。有学者认为,在一个住宅小区中,10个人左右的业委会要对应平均1000户左右的业主,管理拥有数亿资产的小区,而且业委会的成员差不多都是业余和志愿者性质,缺乏正式组织所应有的基础条件,这样一个组织在理论上几乎是不能运作的。特别是一些规模较大、业主数量多的小区,由相互并不熟悉的业主共同进行选举、决策等事务,其本身的复杂程度、艰难程度就超出想象。 但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今越来越多的住宅小区,在业主自治意志的驱动下,在一些热心公益的业主的共同努力下,成立了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并依法运行,这是相当不容易且非常值得赞赏的事情。可是,在现实中,恰恰是这样一些热心公益事业、有责任心、有能力、有相关法律知识的业主,在千方百计抽出时间、投入精力致力于小区自治建设、维护业主权益、保护全体业主共有物产时,却常常会因触动某些人的利益而遭受种种误解、非议、阻碍、刁难甚至打击报复。让这样的业主流汗又流泪,法理难容! 就全国而言,小区自治管理是个新生事物,政府部门尤其需要加强学习,热情扶持,依法作为。按法律规定,政府对小区业主自治承担着指导协助的义务;对于影响小区秩序和违反契约的行为,承担着秩序维护者的职责。对居民自治的冷淡,就是对法治文明的抵制;对不法行为的姑息,就是对公道正义的损害;任凭正义受打压、恶势力横行,就是政府部门的失职。具体到负责人而言,就是法治思维缺失,工作作风不严不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