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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抄告不能承受之重

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徐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08
摘要:治理交通违法的着力点在于如何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倒逼人们遵纪守法。当前,行人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成本实在太低。对此,有必要完善法律法规,密织法网,并施行科学的抄告制度。 据报道,2009年4月,成都交警首次推出“市民交通违

  治理交通违法的着力点在于如何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倒逼人们遵纪守法。当前,行人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成本实在太低。对此,有必要完善法律法规,密织法网,并施行科学的抄告制度。

  据报道,2009年4月,成都交警首次推出“市民交通违法抄告制”,行人闯红灯、司机酒后驾车等都在交警“抄告”之列。时隔多年,成都交警再次启动“抄告制度”,抄告范围为行人、非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比如闯红灯、违法载人、横穿马路等等都属于可以抄告的范围。”交警三分局民警李明昭称,一定时间内,若一个单位或一个社区的违法数量过多,交管部门将约谈相关单位的安全负责人(9月7日《成都商报》)。

  交通违法“抄告单位”在包括成都在内的部分地区曾试行过一段时间,如今成都警方再次启动“抄告制度”,其对治理交通违法的决心值得肯定。对此,有人认为该做法涉嫌权力滥用或权力任性,笔者认为这样的观点未必正确。然而,“抄告制度”能否顺利推行的关键点在于其执法成本是否过高,是否耗费有限的执法资源。

  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授予交警部门有将交通违法抄告单位的权力,但这并不能说明交警部门不能将交通违法行为抄告违法者所在单位。

  其一,多数用人单位都将遵纪守法纳入员工的考核指标,交通违法当然也在其中。如果用人单位严格执行考核制度,就需要向交警部门查询本单位职工违法情况。其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需要接受的很多考核中包含着交通违法状况,譬如“精神文明单位”考核中要求被考核单位符合文明交通标准,单位职工或车辆遵守交通法规率达到一定比例。

  从上述两点来说,交警部门将违法记录抄告有关单位实际上履行了相应义务,减少了有关单位的奔波劳累,算得上便民利民的举措。我们不能武断地以法律没有明确授权为由否定交警的抄告权力。类似的典型事例还如,没有法律明确授权人民法院将公职人员犯罪情况抄告有关部门,但根据“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规定,各地纪检或人事部门要向当地人民法院查询当地公职人员被判刑情况。之后为提高效率,人民法院会定期向有关部门抄告相应情况。

  而交通违法“抄告制度”的软肋在于其执法成本、执法效率和执法效果。毋庸置疑,公民有义务携带身份证件配合执法,但身份证件并非工作证,不能真实反映其职业状况。如果违法者拒不配合,则需要向有关部门查询职业状况,增加了执法成本,降低了执法效率。而且,在交通违法已成顽症甚至习惯的背景下,纵使抄告了所在单位,单位领导未必会重视,违法者也未必会有羞耻感。尤其是,如果被抄告单位有相应考核任务的话,对其抄告反而是“通风报信”,该单位反而会隐瞒职工违法情况,以应付考核者。

责任编辑: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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