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法制时评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律师要远离舆论审判

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徐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08
摘要:法治国家、法治社会,“舆论审判”无论有多么冠冕堂皇的借口,其本质都是一种有损司法权威和法治精神的行为。 这几年,在很多备受媒体关注的司法案件中,“舆论审判”成了一种常见的不正常现象。对于“舆论审判”媒体固然要承担主要的责任,但是我们也不能

  法治国家、法治社会,“舆论审判”无论有多么冠冕堂皇的借口,其本质都是一种有损司法权威和法治精神的行为。

  这几年,在很多备受媒体关注的司法案件中,“舆论审判”成了一种常见的不正常现象。对于“舆论审判”媒体固然要承担主要的责任,但是我们也不能忽略另一个关键人群,那就是律师。事实上,在司法与媒体的矛盾中,律师往往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这样说不是在给律师“加罪”,而是有依据的。传媒与司法的矛盾缘于各自不同的规律,传媒讲时效,要在第一时间给读者提供最新的信息,而司法讲证据,要取证就必须有充分的时间,所以两者有时并不合拍。

  媒体需要信息,在司法人员不能提供的情况下,律师往往会成为突破口。律师作为案件当事一方的代理人,掌握一定的信息,而且由于其职业的约束没有司法人员那么强,一些律师自认为可以向媒体发表个人看法,所以有些时候媒体和律师可以说是一拍即合、各取所需。而这种情况发展到极致,就会让个别律师异想天开地产生左右舆论为我所用的想法,于是我们就不难看到像李某某案、药家鑫案等个别律师操控下的经典“舆论审判”案件。

  在不久前召开的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孟建柱同志向全国律师提出了执业的四项要求,其中第四条就是“要坚持谨言慎行”。要求律师对案件公开发表言论时,要依法、客观、公正、审慎,不能进行误导性宣传、评论,更不能肆意炒作案件,搞“舆论审判”。

  结合当前律师工作的现状,不难明白这样的要求其深意在何处。“舆论审判”是权力之外,另一种干扰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方式,减少和消除“舆论审判”,律师要懂得把握好自己言行的尺度。

  律师谨言慎行首先就要恪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律师作为“离案件最近的那个人”,对案情的了解当然要多于媒体和普通公众,虽然法律没有禁止律师与媒体谈论案情,但是谈到什么程度还是有法律和纪律约束的,一些不能公开的案情和涉及当事人隐私的案情,律师有保密的义务。

  在李某某案件中,个别律师违反执业纪律,把辩护词不加处理地发到了网上,更有律师故意向媒体泄露受害人的真实姓名、医检报告等纯属个人隐私的内容。这些律师虽然在事后都受到了律协的严肃处理,但是我们知道,上述行为在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后已经不再仅仅是违纪违法行为,而是犯罪行为了。根据“刑九”的有关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视为犯罪。

责任编辑:徐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