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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免刑罚,是提醒更是警告

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徐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06
摘要:待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谁再胆敢收买被拐妇女、儿童,到时不只会人财两空,还将面临被定罪判刑的结局。 刑法修正案(九)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公安部敦促那些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嫌疑人尽快自首,2015年10月31日之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

  待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谁再胆敢收买被拐妇女、儿童,到时不只会人财两空,还将面临被定罪判刑的结局。

  刑法修正案(九)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公安部敦促那些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嫌疑人尽快自首,2015年10月31日之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可以依照原刑法规定不追究其刑事责任(9月2日中国警察网)。

  没有买就没有卖,二者相辅相成,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中亦是如此。刑法修正案(九)通过之后,我国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立法发生了根本性转变,今后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行为将一律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前,公安部敦促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嫌疑人尽快自首,既是充满法律温情的善意提醒,更是彰显法律刚性的威慑警示。

  有人可能对此不以为然,认为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行为发生在刑法修订之前,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应该适用原刑法的规定,新法没有溯及力管不了。

  如果这样理解,那就大错特错了;如果按照这种理解去游说当事人,那就更会害了收买行为人。法律是对未来行为的规范,在刑法溯及力问题上,我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确实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在法律修订之前发生的犯罪行为一般适用旧法,如果新法规定处罚较轻的,则适用新法。

  然而,这只是对“从旧兼从轻”原则的简单理解,有些犯罪并不能如此简单理解适用,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行为即在此列。在犯罪行为的类型中,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行为属于继续犯,也称为持续犯,收买行为自收买时开始到被收买人被解救前,其收买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其违法犯罪行为并未停止。如果其选择自首,那么这种行为自然就会停止。

  收买人如果在新法实施前进行自首,适用原刑法的规定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如果在新法实施前没有自首,新法实施后被查处的,收买行为就从新法实施前延续到了新法实施后,其会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呢?答案很明确:将适用新法的规定予以定罪量刑。

  得出这一答案的依据,来源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尽管这是关于1997年所修订的刑法实施的司法解释,但其中关于继续犯的刑法溯及力问题的解释精神是一脉相承的,对于开始于刑法修正案实施以前,继续到刑法修正案实施以后终了的继续犯罪,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行为属于继续犯,在新法实施后被查处的,应当适用刑法修正案(九)进行追诉。

  刑法修正案(九)并非自公布之日起就实施,而是给社会成员留足了一定的实施准备期。公安部正是在这一实施准备期内,基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敦促那些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嫌疑人尽快自首。对那些已经犯有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行为人来说,这段实施准备期是最佳的自首机会,错过了这一期限,即使是11月1日去自首,也将会被定罪判刑,只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罢了,与提前自首的后果有着天壤之别。

责任编辑: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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