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发奖部门也考虑到了这一点,并采取了一些措施,但显然,很多举报人还是对此心里没底,顾虑重重。 2014年1月,安徽省环保厅与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安徽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规定》,对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人进行奖励,并报销举报人领取奖金时的往返路费。然而,一年多过去了,仅有一名举报人领取了奖金(8月31日新华网)。 又见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发不出,而之前,这样的尴尬事已经多次发生。举报奖发不出为何成了老大难?笔者以为,根源在于有关部门的发奖机制以及对举报人的保护机制还欠完善、欠科学,难以取得举报人的充分信任,难以激发公众的举报热情。 举报人大多是与被举报人有利益冲突或者关联的人、受被举报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伤害的人或者是被举报人的下属,举报人不积极或不敢领举报奖大都是怕暴露了身份遭受打击报复,惹来麻烦。尽管发奖部门也考虑到了这一点,并采取了一些措施,但显然,很多举报人还是对此心里没底,顾虑重重。 当前,无论是针对腐败案件的举报,还是针对其他违法行为的举报,我国的举报人保护机制都还存在很多空白和漏洞,过于分散、模糊、狭窄,还不够科学、严谨、有力。这主要表现在:一个举报线索的处理环节过多,往往要涉及受理、审批、分流、移送、转办、初查、宣传、答复反馈等多个环节,知晓举报人身份信息的人很多,而一旦某一环节的办理人员保密意识不强、处置方法不科学或存有徇私报信行为,那么,举报人的身份就很容易泄露;目前,保护举报人权益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中,且这些规定大都为原则性规定,并没有明确保护举报人权益的专门机构和具体措施,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于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的行为追责力度不够,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预防不足,干预不及时,惩处不力。 建立健全科学、严谨、有公信力的举报人保护机制是民之所愿,也是鼓励社会监督的需要。笔者以为,政府应对症下药,从以下五个方面努力:其一,完善、整合、细化有关保护举报人的法律规定,明晰责任和措施,让相关单位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其二,制定科学简约严密的举报线索处置流程,减少中间环节,控制知晓者范围,明确知晓者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并利用技术手段采取加密措施;其三,接受匿名举报,扩大奖励范围,推行密码举报、密码领奖模式,对此,一些地方积累了有益经验,如在山东临沂,匿名举报人可编写一组六位数的密码并告知受理部门,以便领取奖金时核对。密码不仅可防止奖金的冒领和错领,还保护了举报人的权益。显然,这一经验值得推广;其四,把确定领奖方式的主动权交给举报人,让举报人决定领奖的地点、时间、过程等事项,给举报人最强的安全感;其五,如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被泄露,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及时干预,除给予打击报复者严惩,还要依法调查泄露原因,追究泄露信息者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