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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检新规可与社区矫正相得益彰

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徐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8-28
摘要:目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管教育主要还是靠家长,但效果欠佳。因为这些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有的就是受家庭环境的影响。 记者从日前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座谈会议上获悉,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全面落实国家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目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管教育主要还是靠家长,但效果欠佳。因为这些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有的就是受家庭环境的影响。

  记者从日前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座谈会议上获悉,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全面落实国家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切实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最高检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检工作不能削弱,只能加强。会议要求,积极、稳妥、扎实推进未检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对其特殊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未检专业化建设。整合未检职能,全面落实捕、诉、监、防一体化未检工作模式,由同一承办人负责同一案件相关工作,未检人员一般不应当兼办其他案件,未检部门受案范围除最高检明确规定外,可以根据检察改革体制要求进行适当探索(8月27日《法制日报》)。

  近年来,各级政法机关积极探索适合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特点的办案机制,坚持依法少捕、慎诉、少监禁,为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创造良好条件

  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的司法制度早就明确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明确了“少捕、慎诉、少监禁”的工作导向。但抽象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并不能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如果检察机关作出不捕、不诉、附条件不起诉之后,社会控制能力、监督教育工作没有同步跟进,那么非但实现不了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甚至可能适得其反。

  目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管教育主要还是靠家长,但效果欠佳。因为这些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有的就是受家庭环境的影响。即使家庭环境没有问题,但仅靠家庭监督教育还是远远不够;检察机关作出不捕不诉的初衷是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从羁押状态中分流出来,以防止“交叉感染”。但如果分流之后的监督、教育、帮扶工作不能及时跟进的话,对未成年犯监管教育的效果就会打折扣。如果简单对未成年犯“少捕、慎诉、少监禁”,就有可能导致一定的社会治理风险。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是其中的一个方面,检察机关最大限度地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从羁押状态中解脱出来,就是想让他们“远离病毒”,但是,专门的排毒措施和防御体系必须跟得上,如果没有权威执法部门介入,那么无法有效监控、监督未成年人在非羁押状态下的行为,且又难以体现法律的威慑力。要化解这一困局,需要有专门执法机关介入,以切实负起监管职责。

  国内现行法律仅对被刑事判决后的未成年犯进行社区矫正作出相关规定,但适用率较低。而对检察环节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尚未划入社区矫正范围。囿于检察机关繁重的工作任务,全面负责该项工作可能无法达到预期效果。要体现专门性,专一、专业、专注地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帮扶工作,需要刑罚执行机关积极介入。对作出不捕、不诉、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矫正帮扶工作,由专门的社区矫正机关来完成是科学可行的。如果由专门执法机构,由具备专业矫正知识的司法行政人员对其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矫正、亲情感化、法律教育等工作,无疑会增强被矫正人员回归社会的能力和信心,避免其重蹈覆辙。因此,社区矫正范围如何与检察机关的“不捕不诉”同步进行,使之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是大有文章可做的。

责任编辑: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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