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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权威源自于惩戒性

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徐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8-28
摘要:法律的至上性是以法律的惩罚性为依托的。正因为违反了法律会受到惩处和制裁,才意味着法律具有不可动摇的神圣至上性。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法治建设还存在一些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其中主要问题之一就是法律的权威性,法律定分止争、化解社会矛

  法律的至上性是以法律的惩罚性为依托的。正因为违反了法律会受到惩处和制裁,才意味着法律具有不可动摇的神圣至上性。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法治建设还存在一些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其中主要问题之一就是法律的权威性,法律定分止争、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升。我们反思目前社会普遍存在的各种违法和无视法律存在的现象,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全社会法治观念淡薄,固然是重要因素,但是忽视法律的最基本属性,对法律的惩罚功能重视和运用不够,也是重要原因之一。在社会处于转型时期,法治建设刚刚起步的当代中国,如果法律的惩罚功能不能充分彰显,树立法律的至上权威就将无从谈起。

  对各种违规行为的约束,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对各种权益的保障,在各种社会规范中,人们最终会想到法律。除法律外,社会上还存在诸如道德、宗教、风俗习惯、礼仪、职业规范、社会组织规章制度等各种社会规范。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在价值理念的追求上,也具有很多共性。但在社会秩序的维护中,人们为什么对法律会有更多的期盼、依赖和信任呢?法律何以具有更高的权威,其权威来自哪里?简言之,相对于其他社会规范,除了法律所追求的价值要素之外,其更高的权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的至上性;二是法律的惩罚性。

  法律的至上性,从人们对法律的本质属性的认识可得到充分的体现。关于法律的本质属性不同的学说有不同的观点,如古希腊思想家认为法律是正义的体现,服从法律就是服从正义;神意说认为法律是神的意志的体现,是上帝为人类所制定的规则;自然法理论认为法是自然理性的体现,自然法是人定法的依据,是永恒不变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等等。

  从上述关于法的本质属性的各种观点可以看出,不管哪一种学说,也不论其对法律的产生过程和本质是如何认识的,有一点是共同的,就是法律从一开始产生,就被赋予了神圣性和至高无上的权威性,并从不同的立场阐释了法律是不可违背的,为法律的神圣不可侵犯提供了理论根据。这是其他社会规范所没有的特征。

  法律的惩罚性,是相伴法律的至上性产生的,也是法律所具有的国家强制性特征的体现。其他各种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和惩罚性,但相比较法律而言,其他社会规范对不同的群体会有不同的处理结果。而法律的强制性和惩罚性,则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适用性,即普遍适用于本国主权范围内的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各类主体;具有严厉性,违背法律的行为,会付出名誉、荣誉、财产、自由甚至生命的代价;具有平等性,对同样的违法行为会受到同样的惩罚。

责任编辑: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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