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8月27日电,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介入调查,已有11名责任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而同时,公安机关也对12名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刑事拘留,一名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 对于天津港这起造成重大人员和财产损失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不负重望,依法履行职责,采取雷霆手段先行查处了一批犯罪嫌疑人和责任人的作法是民心所向,也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 从目前司法机关查处的情况来看,主要涉及到两方面的人员:一是企业责任人,二是政府官员。 凡属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责任人都难逃刑事追责的命运。根据我国刑法第134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相关司法解释也对何为“严重后果”、何为“情节恶劣”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同时,因为天津港爆炸事故是缘于危险品的非法储存,企业责任人还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而罪名比重大责任事故罪严重得多,根据我国刑法,这个罪名的最高量刑标准是死刑。 天津港爆炸事故造成100多人死亡、600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对整个国家的安全稳定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无论怎样追究企业的责任都不为过。 同时,我们还看到被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还有11名政府官员,所涉及的罪名分别是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两个罪名的最高刑期都是10年。毋庸置疑,每一起重大责任事故背后都隐藏着各种各样的职务犯罪和腐败问题。如果说,某个具体的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的话,那么腐败之于所有事故的发生都具有必然性。滥用职权是典型的涉及腐败的刑事罪名,而玩忽职守虽然不具有典型性,但是造成玩忽职守的原因既可能是因为责任心不强,也可能是因为徇私舞弊、受贿等问题,而且徇私舞弊是玩忽职守罪中加重处罚的情节。 事实上,随着天津港爆炸事故影响的不断扩大,其背后的腐败问题早已受到了舆论的广泛关注,涉事企业的“影子股东”被媒体挖了出来,人物关系也在被慢慢理顺,一些人的“背景”正在浮出水面。更值得玩味的是,在天津港爆炸“头七”祭日,中纪委适时查处了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杨栋梁。杨栋梁不仅是国家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最高级别领导,更重要的是他的政治生涯就是在天津起步的。在天津港爆炸案调查取证的敏感时段查处杨栋梁,释放出了国家对天津港爆炸案背后的腐败问题绝不手软、绝不姑息的信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