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4月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最高法、最高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开展“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转移赃款专项行动”以来,截至目前,各地公安机关已破获一批重大地下钱庄案件(8月26日《法制日报》)。 地下钱庄之所以会生意红火,缘于监管“前门”松动,查处“后门”留有缝隙。 监管“前门”松动,由不得别人不信,在查处的案件中,有银行“内鬼”、尤其是如沈海生般行长级别的“内鬼”参与其中。银行“内鬼”毕竟只是个例,但银行监管“前门”却令人堪忧:对交易主体不调查、对交易真实性不审核、对一些企业个人的外汇收支背离真实情况不报告等。 这样一来,地下钱庄的转账交易在银行可以畅通无阻,在国内以自己或亲朋好友等名义开设大量银行账号,或者租借他人账号,不用上柜台,不断变换交易账号通过网上交易就可完成,且随时可以销毁交易记录,即使案发,也难以认定非法交易金额。 这些漏洞的形成,源于监管责任机制的缺位。当然,要求银行来审查每一笔资金是否涉及地下钱庄交易,有点勉为其难。但银行在平时的业务过程中如果发现涉嫌地下钱庄非法交易行为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予以查处,如果怠于报告或疏于管理,放任犯罪行为发生,则难辞其咎。这种主观认识错误造成的漏洞,就得通过责任兜底来堵塞。由于网银交易软件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识别、审查地下钱庄交易行为的,还得通过软件升级、机制创新等予以完善。 加强银行监管,只是堵塞地下钱庄交易的“前门”,尽可能多地设置交易障碍,压缩非法交易的空间。另外,还得关“后门”,运用法律手段,使经营地下钱庄的犯罪分子不能游离于法网之外。目前,打击地下钱庄的法律障碍依然存在。 一方面,非法交易金额难认定。地下钱庄交易资金划拨大多在境内外同时进行,境内外金融监管体系存在差异,导致境外交易金额是否非法存在分歧,而且,还有大量的现钞交易也无法对账,最后造成能够认定的涉案资金总额往往低于非法交易的实际金额,取证困难制约了打击的实效。 另一方面,有关地下钱庄的罪刑还不相适应。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对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行为,是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处理的。但地下钱庄的危害远不止非法买卖外汇那么简单,其更大的危害在于为上游犯罪打开了方便之门,将之放到非法经营罪中来,无疑是重罪轻罚。另外,地下钱庄涉及的上游犯罪众多,如果这类上游犯罪是属于洗钱罪的7类上游犯罪时,如为毒贩洗钱,是按洗钱罪还是按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还难以把握,定罪不同,处罚就会造成差异,打击力度畸轻畸重就在所难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