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而言之,就是要把贪污、受贿犯罪和一般刑事犯罪区别开来,加重对贪污、受贿犯罪分子的刑罚。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两年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不得减刑、假释。这是针对我国当前死刑缓期执行判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而修改的法律规范。当前,我国已经不存在贪污、受贿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无论是判处无期徒刑还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从刑罚的效果来看是一样的。 换句话说,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与判处无期徒刑没有本质的区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两年届满后,一般会改判为无期徒刑,这就使得我国贪污、受贿犯罪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而犯罪分子被改为无期徒刑之后,可以通过减刑、假释提前出狱。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减刑、假释作出非常明确的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贪污、受贿犯罪分子的社会影响力仍然存在,因此,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某些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可能比其他犯罪分子更容易提前出狱。正因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曾经针对减刑、假释的问题作出专门的规定,严格执行减刑、假释的标准,完善减刑、假释的程序。不过,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贪污、受贿犯罪分子把牢底坐穿的情况并不多见。 部分学者认为,我国应当引进西方国家的终身监禁制度,取消刑法中的无期徒刑制度。还有一些学者认为,我国应该修改现行的数罪并罚制度,如果犯罪分子犯有多项罪行,那么,应当进行简单地叠加,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把一般犯罪行为和特别犯罪行为区别开来。比如,如果犯罪分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那么,判决执行有期徒刑30年,并且明确规定20年后才能减刑、假释,这项规定实际上加重了对犯罪分子处罚的力度。当然,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应当取消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制度,判处死刑之后司法机关十年内不执行死刑判决,但是,犯罪分子终身不得减刑、假释。 总而言之,就是要把贪污、受贿犯罪和一般刑事犯罪区别开来,加重对贪污、受贿犯罪分子的刑罚。按照常人的理解,无期徒刑就是终身监禁。如果在无期徒刑之外规定终身监禁,那么,就会叠床架屋,从而使我国的刑罚体系变得混乱。学术界之所以对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制度产生忧虑,不是因为这项制度存在问题,而是因为这项制度在执行的过程中出现了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出路就在于,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犯罪分子采取特别的监禁措施,终身不得减刑、假释,在事实上起到终身监禁的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