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兴全(上海社科院信息所知识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副研究员) 核心观点:网络是继陆海空天之后的第五空间,网络空间安全作为国家安全治理的重要方面,需要讲规矩、有法度。《草案》的出台是依法治国的体现,为我们构筑起一道网络安全的新屏障。由此,互联网带来的巨大经济和社会效益也将得到充分释放。 网络社会应是法治社会,网络空间法治化是网络社会秩序构建的保障。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我国在网络社会的治理方面走出了关键一步,平衡网络世界中的多种因素,以专门法保障各方的正当利益,以期为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奠定制度基础。 强调网络主权,是全球网络治理的可行之举 保障国家主权。网络社会的全球化程度远高于现实社会,因而跨境的网络攻击、信息盗用等问题,在没有全球协议和协同机制的情况下难以协调。有时所涉及的信息敏感度高,案件背后有网络战的复杂背景,事后追究和事前警示都不具可行性。日本已颁布《网络安全基本法》,欧盟有《网络和信息安全指令》,英国等许多国家都有高层网络安全战略。从全球趋势来看,强调网络主权,将网络纳入国家安全和国防范畴,形成主动性防御战略并扎实实施,是现阶段通过国别法规解决全球网络治理困境的可行之举。 《草案》定义了网信、工信、公安、行业协会等构成的组织架构,突出了广电、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军事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行业,强调了关键基础设施采购、建设、运营中的风险分级、责任落实和专岗设置。这一系列法规布局无论在防止各类重大网络安全隐患方面,还是在推动国际交流合作方面,都支持了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型网络的发展愿景。 保障用户权益。除了在网购、网游等少数领域,我国网络经济的主要营利模式是广告模式、平台模式或信息交换模式,而网络的社会化趋势更使广告和平台转变为信息交换。用户使用网络进行购物、查询、浏览、社交、导航,其消费、文化、社交、出行等信息一方面可以为商户所用,提供更为便利和个性化的服务,并获取更高的利润,另一方面也会成为滥用个人信息和非法牟利的乐土,轻罪难治更使这一问题雪上加霜。 发达国家多有成熟的个人隐私保护法规体系,但在网络时代也多有争议。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近日就网络个人隐私问题产生责权冗余冲突,即前者认为网络接入适用于1934年的通讯法案,因而有权检查服务商的隐私操作是否合理和善意,后者则一直以来承担国会赋予的保护消费者隐私的权力。我国的个人隐私保护屏障则相对薄弱,所以《草案》借鉴国外通行做法,浓墨重彩地对个人隐私的方方面面进行了阐释,如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及时告知安全漏洞、涉及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时才可调用个人资料、持续提供安全服务等等。 网络文明问题,是安全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