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赋予法院工作人员对干预司法行为全面记录、如实上报的勇气及决心,是落实“由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司法改革重要目标的基本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8月19日发布两个实施办法,对人民法院切实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提出明确要求(8月19日中国广播网)。 最高法关于追责干预司法的两项实施办法,其内容十分详细具体。首先,两项实施办法明确了不同形式干预司法的信息如何录入,例如电子数据、口头干预、文件干预等情形都明确其记录的具体方式。其次,厘清了正常的参考性意见与干预司法行为间的界限,让正常的社会监督、关注司法等正当行为同干预司法的不正当行为泾渭分明,实现了司法公开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并行不悖。再次,还列举出应该录入上报的特别报告事项,这些特别报告事项具体到审判执行过程中的程序性及实体性重要节点,都是容易出现司法不公的关键性环节。 综合来看,两项实施办法让干预司法的信息录入上报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很好地与干预司法全程留痕责任追究制度形成合力。从两项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综合来看,明确具体兼具科学性、操作性,是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积极贯彻落实,进一步解决怎样对干预司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行为进行记录及追究责任的问题。 任何完美的法律制度都会面临“徒法不足以自行”的挑战,关于干预司法行为的全面记录及责任追究制度同样如此。所以,如何更好保护办案法官,使其心无旁骛地全面记录干预司法的行为依然是最终极的追问,虽然制度已经解决怎么办的问题,但是敢不敢办的问题依然没有很好地回答。实施办法当中也就是较为原则性地提到:“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严格执行规定和本办法,而在考评、晋升、履职等方面遭遇特定组织、个人的刁难、打击和报复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控告。相关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政法委报告,必要时可以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对于这项原则性的规定,法院普通工作人员很难有对抗高级别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勇气,相比较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会被处分与如实记录上报可能被打击报复来说,前者明确可预见的处罚要比深不可测、难以预料的打击报复乐观得多。如果没有记录上报后完善的保护制度,两害相权取其轻,一些法院工作人员自然愿意选择不记录、不得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