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某著名商业集团公开检举该省高院某大法官的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该商业集团在自己的网站上公开检举法官收取巨额贿赂、影响司法公正,并拍摄了类似于“六月飞雪”的宣传照片。对于这样的公开举报方式,我表示质疑。 所谓实名检举、公开检举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分场合、不择手段,因为一方面,从程序正义的角度来说,“检举”作为一种可以引起相应法律程序的法律手段,本身也应该受到正当程序的限制。另一方面,从实体正义的角度来说,“检举”只是一种来自利害相关各方中一方的主张,即便不是有心污损,也难免不受个人利害的影响。不管检举方如何对自己的“检举内容”确信不疑,它都不是经法院认定的事实,因此检举的过程要努力避免那种一经检举便等同于“坐实”的媒体审判。因此,对于公开检举的相对限制其实理所应当,它的公开程度应与维护法官的个人名誉、司法机关的公信力等多方面的考量相协调。如果是证据确凿的丑闻,比如有照片、有视频、有直接证据,类似于上海某些法官集体出入色情场所的案例,那么大幅度的曝光无可厚非,但如果只是捕风捉影,并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撑,那么它的公开程度就应该受到限制。 浙江省这家公司的举报,并没有出示该法官影响司法公正的确实证据,而只是诉诸艺术化的表现形式,表达自己对案件判决结果的严重不满。当然,该公司可能的确握有得力证据,只是出于各种考虑而没有公开,但是,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的道理应该是一个理性社会的共识。否则,败诉方都在网上骂街,司法公信何存?法官尊严何存?更值得注意的是,公开检举无论是否成功,都会给当事人造成极大的舆论压力与心理压力,而且,其所带来的舆论审判可能会产生胁迫法官、扭曲司法的怪诞现象。 很多法律人出于对司法机关的警惕和对弱者的同情,一边倒地站在了公开检举者这一边,但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的检举者并不是“弱者”,虽然它输了官司,却拥有巨大的社会资源和资本力量。真正的平民百姓谁有能力拍出六月飞雪的剧照,谁有能力动员如此众多的社会资源来喊冤?这不是司法机关与普通民意的较量,这其实是司法与资本的博弈。如果判决要通过叫喊的音量来决定,那么民意真的比得过资本的力量吗? 很多人对浙江省法官要诉诸法律维护名誉冷嘲热讽,这其实是一个危险的信号。他们也许忽略了,司法的本质是居中作出裁决,很少有裁决能够让所有人满意与信服的。为了维护司法的公正,司法制度应该为这种不满与质疑提供伸张的渠道,但为了司法的权威,我们同样要对之保持谨慎,避免不负责任、携私报复的“检举”毁灭掉司法的权威。而如果没有司法的权威,那么司法不过是合心意则用之,不合心意则弃之、侮之的“玩偶”,这真的是我们追求的司法正义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