梳理司法实践中一些常见的滥用诉权现象,不难发现,一些被告提起反诉,很可能是出于一种诉讼技巧,而没有实质意义上的权利诉求。 5名小学生在水库中不幸溺亡,其中遇难两兄弟的父母一纸诉状将水库管理使用方——当地水务局和自来水公司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被告则认为,他们已在水库边设立禁止游泳标识牌,是家长未尽到监护义务才致孩子溺亡。而且事发水库为饮用水源地,溺水事件发生后,在水质处理上给自来水公司带来损失。于是自来水公司提起反诉,索赔“尸体污染费”(8月17日《春城晚报》)。 按说,“人死为大”,在5名小学生溺水身亡,家人惨痛的悲剧面前,大家应该及时伸出一双抚慰疗伤的同情暖心之手,涉事责任主体更应虚心谨慎,或反思己身过失,或诚恳致歉赔偿,以便亡羊补牢和告慰受害人及其家属。然而,被告自来水公司不仅对受害人家属的赔偿请求拒不认账,还倒打一耙,言辞凿凿反诉索赔所谓“尸体污染费”,并高调宣称此举目的就是为了防止类似人身伤亡悲剧再次发生。如此脑洞大开的冷血无情,让人看不到一丝反思自责、认真解决问题的姿态,更难有悲悯同情之心,这实际上是给受害者家属的伤口撒盐,不仅令人感到匪夷所思,还倒吸一口凉气。 被告的反诉不但有悖人伦常情,令人难以接受,在法理上也涉嫌构成滥用诉权的行为。虽然反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也应有基本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更不能悖情违理、挑战公序良俗,否则就会滥用诉权,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还可能因妨碍民事诉讼秩序,受到训诫、罚款、责令具结悔过等法律制裁。 拿主张尸体污染费来说,必须先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事故原因、责任要厘清。如果被告需要承担小孩溺亡的事故责任,那必要的救援打捞、水体消毒等费用损失理应主动承担,因为不但救援打捞本来就是其应负义务,从死者身上讨价还价也太不人道。而即便被告无需承担事故责任,也不能免除其作为水库管理者,所负有的积极打捞救助落水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而也难以主张打捞费用;二是要有事故危害结果发生。很难说因小孩短时间的溺亡浸泡及对其打捞,就让水体环境危害达到了影响制水、饮水安全的程度,这需要通过水质污染及其因果关系的专业鉴定来判断,否则被告消毒、弃水的举措,本质上都属于市场主体的主动经营维护行为,不能随意转嫁经营风险责任。 事实上,梳理司法实践中一些常见的滥用诉权现象,不难发现,一些被告提起反诉,很可能是出于一种诉讼技巧,而没有实质意义上的权利诉求,目的只是通过扯皮推诿、胡搅蛮缠、无理取闹,来对抗、抵消原告的本诉,同时也增加法官办案难度,人为制造办案压力和障碍,逼使原告让步,达到其预期理想的结案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