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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篡改数据不能有漏网之鱼

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徐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8-14
摘要:环境监测是环保事业的基础性工作,因而环保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环境监测工作的好坏体现在环境监测数据的科学性与准确性上。 国务院办公厅8月12日印发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要求,环保部依法建立健全对不同类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

  环境监测是环保事业的基础性工作,因而环保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环境监测工作的好坏体现在环境监测数据的科学性与准确性上。

  国务院办公厅8月12日印发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要求,环保部依法建立健全对不同类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的监管制度,制定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8月13日《北京青年报》)。

  在中央确立的损害生态环境“党政同责”“终身负责”的要求下,直接反映环境保护状况的监测数据就成为了“绿色政绩”,与党政领导干部的政治前途息息相关。为防止干部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用虚假的环保政绩“保乌纱”“博上位”,用党纪国法来对此进行约束也就理所当然。

  如今,党政领导干部胆敢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后果很严重。新的环保法第68条对领导干部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责任后果规定得很详细;今年7月中央研究通过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更是明确了对此类行为的党纪处分办法。

  环境监测是环保事业的基础性工作,因而环保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环境监测工作的好坏体现在环境监测数据的科学性与准确性上,数据越科学、越准确,就越能为环境决策与管理提供更好的技术支持、技术监督和技术服务,反之,就不利于环境决策与管理。而且,环境监测数据还可以成为环境诉讼案件和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法律证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要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科学性与准确性,存在客观条件的制约,有赖于不断更新技术设备、创新技术手段等;也有着主观方面的原因,除了要强化监测人员的责任心,尽量减少失误与偏差外,就是要杜绝弄虚作假。

  要严惩环境监测数据造假,官员只是可能造假的群体之一,并非唯一。今年6月,环保部就通报了7起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案例,被处罚的7家公司是造假的责任主体,公司相关责任人员被行政拘留。可见,要严惩监测数据造假者,不只官员,应把所有可能篡改、伪造者都纳入进来,只要是有可能会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对象,就都应该在追责范围之中。

  谁有可能篡改监测数据?按照现行监测体制,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及其负责人,是监测数据的责任主体,应该对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那么,哪些机构可能会成为上述主体呢?除了环保部门依职能负责监测的机构外,还有两类主体不能忽视。一类就是专门从事监测的社会机构,包括政府部门购买环境监测服务的机构、政府部门委托开展环境监测的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委托第三方开展自行监测的机构。对这类主体应当有专门的准入门槛和专门的监管机制,涉嫌伪造、篡改数据的,除了依法予以严惩外,应纳入诚信黑名单,严重者还应实行行业限制禁入或终身禁入,使其付出失信的代价。另一类就是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事业单位。在利益驱使下,那些不良企业一般不会说自己排污不达标,这就使其有着在自行监测中造假的可能。对这类企业必须按照史上最严环保法的规定严惩不贷,对相关责任人员必须一查到底。

责任编辑: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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