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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法治思维提升治理能力

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徐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8-07
摘要:近日,四川省通江县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公职人员和群众操办酒席的通知》,不仅对国家公职人员酒席范围进行了规范,还对农村和城镇居民允许举办的酒席范围进行了界定。其中诸如“办寿宴需满70周岁”“每间隔十年可操办一次”这样的规定引发争议。 在全

  近日,四川省通江县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公职人员和群众操办酒席的通知》,不仅对国家公职人员酒席范围进行了规范,还对农村和城镇居民允许举办的酒席范围进行了界定。其中诸如“办寿宴需满70周岁”“每间隔十年可操办一次”这样的规定引发争议。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大背景下,政府权力的边界究竟在哪里?又该如何更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创新社会治理、改善社会民生?对此,本报记者采访了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胡建淼。

  记者:四川通江下发通知规定公职人员和群众举办酒席的范围,具体来说,有哪些地方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胡建淼:这一通知的出发点也许无可非议,是为了遏制人情消费,但它是否符合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尤其是法治化,是值得怀疑的。通知属于什么?通知由通江县两办发布,对照立法法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规定,它既不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也不是政府规章,同样不属于党内法规,充其量是一个县级组织的红头文件。

  通知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和群众操办酒席必须事先书面申报,不经批准不得操办,“未经申报批准的一律视为违规操办酒席”,这实际上是设定了一种新的行政许可,是违背行政许可法的。通知虽将操办酒席申报定性为事先申报备案制,但由于它明文要求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操办,否则要追究责任,这实际上便成了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第2条表明: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事先的强制性备案显然是行政许可的一种形式。操办酒席既不属于行政许可法第12条所规定的“可设定许可事项”,而且未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决定(临时许可)和省级政府规章(临时许可)的设定。一个县级组织的红头文件是无权设定行政许可的。

  记者:采取行政强制手段治理人情消费,暴露出法治政府建设存在哪些深层次问题?

  胡建淼:在平衡公权与私权关系中的一项法治原则是:“公权力——法不授权便无权,私权利——法不禁止便自由”。这与李克强总理说的,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是一致的。公民操办酒席,七十岁才祝寿,这完全属于私权范畴,政府的审批和处罚属于公权。这就是说,政府要限制公民的权利,必须要有法的依据。我国立法法明文规定,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连规章都无权限制公民权利,一个红头文件更是无权“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

责任编辑: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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