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去年6月正式启动以来,作为本轮司改的四大任务之一,“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被认为是直接触及体制核心的“硬骨头”和“去地方化”的关键一环,其进展和成效受到了广泛关注。 司法权是中央事权,地方法院和地方检察院是国家设立在地方的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并非地方党委、政府的附属部门。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人财物较多地受制于地方党委、政府,导致审判权、检察权行使过程中容易受到地方领导的不当干预,使案件办理结果甚至过程背离了公正司法的要求,严重损害了司法形象和司法权威。毋庸置疑,对司法机关进行“去地方化”改革,既符合我国宪法精神和司法权的本质属性要求,也符合法治国家惯例,是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必然要求,方向是完全正确的。对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实行统一管理,作为解决司法地方保护、地方干预的重要措施,当然是有积极意义的。 不过,导致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原因是复杂的,法院、检察院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党委、政府是一个重要因素,但是,全面推行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能不能真正地解决司法不公的顽疾,值得在深化司法体制过程中进一步论证和思考。 一般情况下,“利益驱使”或者“权力干预或影响”是导致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直接根源,而这种利益或者权力来自何方,是需要具体分析的。当前,一个普通的基层法院每年受理的案件,在五六千件至一万件左右,这些案件中,有多少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受到了地方领导的干预或者影响,多少案件受到了地方利益和地方保护的干预,有待于以事实说话,并且全面评估。有关单位开展调研时,曾有些地方法院负责人明确指出,地方干预及其影响,被严重地扩大化了,地方保护、地方干预对司法的影响,没有想象的那么严重。这些声音虽然微弱,却也值得关注。现实中,容易受到地方干预的案件,主要是行政类案件和涉及地方政府利益的重大经济案件,这些案件的数量,在每个地方所占的比例都是极小的。 司法腐败与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密切相关。要守护司法公正,就必须切断影响司法公正的各种利益和权力,使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不敢触及任何不当利益,能够不受各种权力干扰,真正依法独立办案。在影响司法人员独立办案的各种权力中,地方干预是一类,司法内部的权力干预,比如法院院长、庭长对主审法官的干预或者影响,上级检察院领导对下级检察院的干预或者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在一些地方,这甚至是权力干预的主要类型。因此,仅仅靠推行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来守护司法公正,可能远远不够。相反,省以下人财物统筹,是否会加剧法院、检察院系统内的行政化,让法官、检察官在办案时更加“仰望上级”,从而对司法公正产生不利影响,也是值得关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