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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网络自治为立法铺路

来源: 法制日报声音 作者:王婧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7-29
摘要:互联网金融发轫初期,就带给人们心理上巨大的冲击力,在很多方面颠覆了人们对于传统金融行业的认识和看法,也不断引发争议 □杜晓 虽然互联网金融“基本法”已经出台,但在监管政策尚未落地、鱼龙混杂的大环境下,各路行业协会、自律联盟层出不穷。对于P2P公司而
互联网金融发轫初期,就带给人们心理上巨大的冲击力,在很多方面颠覆了人们对于传统金融行业的认识和看法,也不断引发争议

□杜晓

虽然互联网金融“基本法”已经出台,但在监管政策尚未落地、鱼龙混杂的大环境下,各路行业协会、自律联盟层出不穷。对于P2P公司而言,加入这类行业协会组织,一方面可以资源共享、抱团取暖;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行业地位,增强公司信任度。这其中,也有不少挂羊头卖狗肉、企图混淆视听的“草台”协会,令本就缺乏监管的网贷市场更加混乱(7月27日《北京商报》)。

不久前,多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于互联网金融发展而言意义十分重大,可以说互联网金融行业就此告别无监管时代,开始走上一条规范化、法治化发展道路。然而指导意见的出台毕竟只是一个开始,要让互联网金融全方位步入正轨还有待大量的工作要做。

互联网金融发轫初期,就带给人们心理上巨大的冲击力,在很多方面颠覆了人们对于传统金融行业的认识和看法,也不断引发争议。资金流动速度加快、融资范围扩大,与之相伴的是风险提升,就好比一部更加刺激的大片上演了。“这是智慧的时代,这是愚蠢的时代;这是信仰的时期,这是怀疑的时期”,面对着互联网金融不少人感到迷茫,于是一些行业协会、自律联盟应运而生,并且迅速拥有较大的市场。类似组织的出现可以视为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自我治理、自我调节的一种表现,然而,在法律没有明确、监管没有落地的情况下,这样的自治方式却有可能走上歧路,甚至被人利用为一些违法违规行为打开方便之门。

互联网发展瞬息万变,自我治理、自我调节、自我规范应该是网络治理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相较于现实中的社会自治而言,网络自治的意义更为突出,良好的自治文化、自治体系能够极大化解信息传播高速发展所带来的一些问题,让一些剧烈的变化不再显得那么突兀,使得信息技术更加平稳地融入社会整体发展进程之中。在互联网不同领域都曾出现过自治组织,自律公约等,对于网络空间和谐稳定起到重要作用。网络自治要不断传递正能量,真正惠及广大网民,有利于互联网健康持续发展,需要满足不少条件,如不会被少数网络主体控制,甚至出现一家独大局面,掌握全行业的话语权;切实为行业发展服务,而不是被利益所左右;设立一定的门槛,对资质进行考察筛选等。

如果按照上述要求严格审视,有一些网络自治组织恐怕是名不副实。推进互联网自治要先夯实法律基础,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为网络自治划出边界,制定出基本的行为准则,不能再让一些山寨组织满天飞,以自治之名行敛财之实,正如《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之后,就能大大压缩草台协会的生存空间。同时也要意识到,网络自治对于依法治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网络自治所获得的成熟经验和规则是网络立法的重要资源。当前,网络立法现状从总体来看滞后于网络发展,单纯依靠传统的立法模式难以及时跟上互联网发展速度,不少领域都会出现法律空白,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需要进一步强化和规范网络自治为立法探明道路、描绘轮廓。

责任编辑:王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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