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法制时评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别让“另案处理”成为另一个法外之地

来源: 红网 作者:王婧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7-27
摘要:近日,有媒体记者采访发现,李玉新、安逸之、张保华等三名河南汝南官员,为孙建群承揽工程所获得的195万元工程利润,安逸之、张保华、孙建群各分50万元,李玉新45万元。今年5月,因犯受贿罪贪污罪,安、张两人被检方提起公诉并获刑。但在公诉书中,李玉新

近日,有媒体记者采访发现,李玉新、安逸之、张保华等三名河南汝南官员,为孙建群承揽工程所获得的195万元工程利润,安逸之、张保华、孙建群各分50万元,李玉新45万元。今年5月,因犯受贿罪贪污罪,安、张两人被检方提起公诉并获刑。但在公诉书中,李玉新、孙建群却被注明“另案处理”,李玉新甚至在“正常工作”。(7月26日《法制晚报》)

同样是贪污,有的人就因为贪污受贿而被提起公诉并获刑,有的人却“另案处理”,甚至还可以“正常上班”,着实让人有些疑惑,他们到底是有何种理由被“另案处理”的呢?正如报道中《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所指出的:只有犯罪嫌疑人存在“系未成年人”、“在逃,无法到案的”等情形时,才可适用“另案处理”。

对于法律,其实最基本的一点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你是何人,不管你有什么背景,只要触犯到法律,都应该受到应有的惩罚,这是最基本的常识,也是法律之所以是法律、之所以有强大的效力的根本,失去了这个原则,那么法律就不再是法律了,也就不再拥有原本的效力了。

而在这个案件中,既然事实都已经认定清楚了,那么就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来办事,对于应当受到法律制裁的,必须严肃制裁,既给予他们应有的惩治,更让法律的尊严得到维护。如果真的是“另案处理”,那也应该拿出最能让人信服的理由,也就是要用法律和事实来说明为什么要“另案处理”,如果没有这样的事实,那就属于钻法律的空子,或者是以权压法。

这让人想起了前几天的一则报道,嫌犯为减刑开高价购买“立功线索”,瘾君子为牟利,接单后竟自编自导策划“贩毒案”。事情的始末很简单,就是嫌犯为了减刑而采取了诈骗的手段,这与之前一些罪犯通过购买发明专利来减刑几乎是如出一辙,都是在钻法律的空子。

而今,“另案处理”似乎又成了继骗取减刑的另一个法外之地,看起来似乎并不算是什么大事,但这样的口子却是绝对开不得,所以,必须认真查实,到底是什么原因“另案处理”,又是不是按照法律要求来办的?要是真的不符合法律规定,除了要对嫌疑人本身进行严肃处理外,更要对敢于亵渎法律的帮凶进行法律制裁。否则,一旦这个“法外之地”的口子打开了,不仅法律的尊严会受到严重的挑战,一些违法犯罪的人还会逃出法网,更会严重危害法治建设以及社会的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王婧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