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曾爱云、陈华章故意杀人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曾爱云无罪;被告人陈华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1年多前的“湖南湘潭大学研究生杀人案”,因为被告人曾爱云三次被判处死刑,而后被最高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中国新闻网7月21日) 法槌再度敲响,曾经的“死刑犯”曾爱云被宣告无罪释放。这是法院基于疑罪从无的法律规定,在现有证据条件下终结了对曾爱云涉嫌故意杀人案的审理,但要彻底还其清白,必须在真相大白之时。毕竟,暂时证据缺失下的疑罪从无案与呼格吉勒图案等“真凶再现”、“亡者归来”的冤错案件有着本质的区别,后者都有着足够的证据证明他们是被冤枉的。 曾经的风花雪月所带来的牢狱之灾,究竟有着怎样的真相,困惑着居中裁判的法官,也成为公众尤其是被害人亲属质疑司法的关键。如果时间能够定格在2003年10月27日的那个晚上,真相或许就不会如此扑朔迷离。 但时间终究无法回流,真相也永远只有一个。公众在现有已知线索的基础上,对真相也许有着无数的想象空间。但刑事法律上的事实真相不能仅凭想象来推测,法官也不能凭想象来办案,必须依靠证据来还原事实真相。只有当所有证据环环相扣,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时候,法律事实才会与客观事实相吻合。如果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矛盾,这种矛盾还无法排除,无法得出唯一性的结论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就有可能还另有其人,如此强行得出的法律事实就会背离客观事实。 历史教训一再表明,只有坚持疑罪从无,才能有效防止错杀、冤杀。毕竟,司法审判并非儿戏,尤其是在生杀予夺之时,不能搞“差不多”,也来不得“基本上”,必须黑是黑、白是白,当黑白难辨时,就只能从保护人权的角度,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 曾爱云案中固然有曾爱云的有罪供述和陈华章自始至终对曾爱云杀了人的指证,但现有的证据仍然还存有这样那样的疑点,譬如曾爱云当晚有没有离开过李霞,现场勘查笔录中为何没有陈华章的指纹和足迹,等等。在这些疑点没有排除的情况下,事实认定就还存在不确定性,现场收集的曾爱云的指纹有可能是事发之前留下的,提取的残缺鞋印也不能排除是否有人穿着同款鞋出入。这就带来两难:这些有可能是曾爱云到过现场的证据,但单凭这些还无法足以认定曾爱云就是杀人凶手。 如此境况带来的抉择是艰难的,实质上就是一场疑罪从无理念从孕育到产出的过程。当疑罪从无的社会认知度还不够,尤其是在侦查机关、公诉机关以及被害方、被告方对此还存在较大分歧的时候,这既需要司法机关有着足够的司法定力,敢于依法对侦查机关、公诉机关说不,敢于在舆论的众声喧哗中正视社会各界尤其是被害人亲属对此的不解与质疑;也需要司法机关有着足够的勇气,敢于依法纠错,对自身的问题不遮掩,不回避,让与疑罪从无理念相悖的判决通过法定程序得以纠正。这是法治进步的体现,更能使公众看到人权保障在司法领域得到彰显的程度。 从念斌案到“湘潭大学情杀案”,再到有罪判决率的彻底取消,疑罪从无理念已经在司法实务中被充分吸收运用,也成为司法人权保障的重要一环。司法机关需要具备这样的司法定力与司法勇气,健全相关的机制,相关的职能部门与社会公众也需形成这样的共识。 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针对的不是哪一个人或者哪一个社会群体,而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大原则下,对每一个人都适用,或许会有“坏人”被放纵,更重要的是保障好人不被冤枉。如今,曾爱云实现了从死刑犯到无罪释放的颠覆,不少媒体和公众看似是在为曾爱云辩白,实则是为每一个个体争取一张终身的法律“保票”,使自己免遭类似的潜在威胁。我们都应有直面疑罪从无个案的勇气,只有这样,证据意识和法律规则意识才会深入人心,公检法相互制约的职能才会彰显,我们作为不特定对象所将遭遇冤假错案的几率也就会降到最低,直至终结。 当然,曾爱云被宣告无罪,并不意味着周玉衡遇害案也随之终结。相反,这标识着周玉衡案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公安机关应当重新启动侦查程序。虽然时过境迁,侦查工作的先机已经尽失,要收集新的证据相当艰难,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只要坚持负责到底,在证据目标指向确定、唯一的情况下,就一定会有水落石出、将真凶绳之以法、给周玉衡案真正盖棺定论的那一天。在这之前,真凶也许会在窃喜中苟活,但其内心的负罪感与终究难逃法网的压力感会如影随形,相信他会因此寝食难安、惶惶不可终日!当然,或许真相永远得不到揭示,这也是法治进步的代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