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问世后,继承古希腊“灵与肉”分裂理念,提出了“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的社会统治理念。 法律是人法,法学是人学。因此,研究法治的起源,需要追溯人类对“人是什么”的思考历程。学界公认,人类第一次思考“人是什么”,肇始于被德国学者雅思贝斯所称的公元前800 年至公元前200年的“轴心时代”。在这一时期,中国、印度和西方这三个地区几乎同时独立地出现了许多思考人本身的伟大哲人,中国有诸子百家,印度有佛教,西方有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然而经过这次反思活动采信法治的却只有西方一家,所以然者何?盖因西方人把人的灵魂与肉体作了分别。中国人的灵魂观念与西方人不同,它指的是附在人躯体上作为主宰的灵体,灵体离开躯体人即死亡,灵体就是灵魂。魂主精神,而魄主身形,除了伟人成圣外,常人死后灵魂会变成鬼,但不代表是邪恶的,而是会保佑子孙,或向杀害本人的坏人报复,所以类似低级的神明。 西方灵与肉分裂的观念可以追溯到公元前6世纪希腊民间的奥尔菲神秘教派,后经毕达哥拉斯派加以改造,成为希腊思想文化里的重要成分,到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手里就成了思想文化研究的一个基本课题。灵与肉分裂观念引发法治学说的逻辑和历史过程是这样的: 人的灵魂与肉体是不同的,灵魂是真、善、美的代表,肉体是欲望或邪恶的代表,两者处于紧张的对立之中。苏格拉底认为,人活着,灵魂就会遭受肉体的拖累,使人被肉欲左右而得不到真知识。柏拉图认为,人的灵魂在投生前就已存在,偷生后受到肉体拖累,不容易回忆起原来具有的知识,肉体是达到真知的障碍,为了获得真知,人必须挣断这种束缚。亚里士多德说,人的本质是灵魂与身体的统一,如果按照人类生理和心理的自然顺序,人先有身体后有灵魂,先有非理性(情欲)后有理性(德性、理智),身体与非理性相联系,灵魂与理性相联系。理性是相对于“过分”和“不足”两个邪恶的极端之间的“中道”,“过分”是主动的恶,“不足”是被动的恶。以情感为例,自信是骄傲(过分)与自卑(不足)的中道,义愤是易怒(过分)与麻木(不足)的中道。以行动为例,勇敢是鲁莽与怯懦的中道,大方是奢侈与吝啬的中道。人们虽然倾向于理性、德性,却可能永远实现不了理性、德性,甚至成为违反理性、德性的罪人。 灵魂是神意的体现,情欲或邪恶是尘世的产物。苏格拉底提出“认识你自己”,首先就是要认识灵魂,这灵魂是理性和智慧的所在地,是永恒不变的,人死后肉体会分解消亡,但灵魂常在。人为何会作恶?因为人有愚昧无知的缺陷,统治者不重视对人的教育。柏拉图认为宇宙有理念和现实两个世界,现实世界是没有一点恶、全部都是善的神创造的,他把理性放入灵魂,把灵魂放入躯体。但人的灵魂、理性会受到非理性的欲望的干扰。亚里士多德虽然不像苏格拉底和柏拉图那样把灵魂、理性视为外在于人的客观独立物,而是人与生俱来的东西,但他在《伦理学》的结尾也说,人的灵魂、理性与神最为接近,是神最喜欢的东西。 与灵与肉的分裂相适应,法律有神意之法和人意之法的区别。苏格拉底把神意体现的自然法和国家制定的人定法区分开来,认为无论是不成文的神的法律还是成文的人的法律都必须考虑到正义,正义性不只是立法的标准,而且是立法的共同本质。他之所以被判死刑而拒绝逃跑,就是认为法律是神意的体现。柏拉图在《法律篇》中认为人定法源于自然法,自然法源于神意。亚里士多德把法律视为不受欲望影响的理性,他说,只有让上帝和理性来统治,法律才会统治人们;要是让人来统治,那就要加上兽性的成分。他也将法律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两种,前者反应自然存在的秩序,后者以前者为基础,由人制定,调整人为的秩序。 法治是灵魂、理性不敌情欲的产物。灵与肉分裂后,苏格拉底和早年的柏拉图出于对人类灵魂、理性的信心而主张人治,苏格拉底反对民主制,主张贵族制;柏拉图主张哲学王来搞人治。但苏格拉底被处死、政治斗争剧烈等残酷社会现实逐渐使人们看到人们的情欲往往压倒灵魂和理性,因此,苏格拉底提出了统治者会不会犯错误这一贯穿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疑问;柏拉图晚年撰写《法律篇》,认为“哲学王”的人治虽然是最好的统治方式,但一时难以实现,次好的法治统治方式也是可行的。到了亚里士多德就完全变成“法治”论者。他认为人治、尤其是一个人的统治,可能在政治中混入兽性的因素,是极其危险的。法治应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二是大家服从的法律是良好的法律。 基督教问世后,继承古希腊“灵与肉”分裂理念,提出了“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的社会统治理念,灵魂、理念方面的事务归教会管理;肉体、行为方面的事务归法律管理。这是另一种形式的德治和法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