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质上说,所有的主动行贿行为都是对社会诚信体系的侵害,比欠款不还等失信行为的危害程度更烈,对社会风气的负面影响更坏。 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厅长宋寒松介绍,2014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行贿犯罪查询数量196万次,同比增长46.3%;2015年1月至4月,共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770428次,涉及单位97万余家,个人160万余人(7月20日《人民日报》)。 一次行贿犯罪,十年污点不除,而且还有企业因此被取消投标资格,如此严格的行贿黑名单,对行贿者而言,违法成本将大幅提高,付出的代价远不止于被追究刑事责任,还将长期影响自己的信誉与生活。可见,在当前“打虎拍蝇”的战斗中,行贿黑名单大有可为。 然而,从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建立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来看,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收集的数据主要来源是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以及相关联的受贿罪等信息。也就是说,行贿黑名单里面的信息都是已经法院判决认定的行贿犯罪,而对法院在判决受贿罪中认定的其他行贿者,如果没有按行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这一部分行贿者就不会在行贿黑名单数据采集之列。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受贿犯罪14062人,同期查办行贿犯罪7827人。这表明,在众多的受贿案件中,有一些行贿者并没有构成行贿犯罪或没有按行贿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而且这部分行贿者的数量甚至可能要超过那些因行贿被判刑的人数。 实践中就曾出现这样的现象,有些行贿者在拖了一个官员下水后,因为不够刑罚标准或没有被判刑,给出的行贿款物也可能在官员落马前关照下成倍收回了,其在行贿事件中就可能毫发无损,所以就可能如法炮制,又瞄准下一个官员下套,行贿手法也越练越老道,祸害一大片。对这些主动行贿者,必须在其初次行贿被认定时,就将其纳入行贿黑名单,提高其行贿违法成本。如果不将这部分行贿者纳入到黑名单中,那么行贿黑名单的震慑性就打了折扣。 从本质上说,所有的主动行贿行为都是对社会诚信体系的侵害,比欠款不还等失信行为的危害程度更烈,对社会风气的负面影响更坏,行贿者应该承担失信的不利后果。这种后果除了因行贿所要面临的法律责任外,还需要一个相应的社会评价机制,使其社会形象受损,进而影响其生产、经营、就业等等,真正让其得不偿失。行贿黑名单无疑就是实现这个评价机制的最好平台,只是现有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准入门槛较高,还无法全面适应这样的需要。 完善行贿黑名单,只需要在现有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基础上降低门槛扩容:除了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应当纳入行贿犯罪档案的几类行贿犯罪以外,对人民法院在受贿犯罪案件生效裁判中认定的行贿者,也一并录入行贿黑名单,让其背上行贿失信的污点。而且,在操作模式上也一并延续现有的做法,对这部分数据的录入与应用完全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 通过对行贿黑名单扩容,给行贿者生活、经营、就业等带来不利影响外,还可为打击行贿提供更多的方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如果将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所有行贿行为都纳入行贿黑名单,那么行贿者是否符合多次行贿未处理已经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形就一目了然,这更有利于形成打击行贿的合力。 行贿者一旦被纳入行贿黑名单,对其产生的震慑力也就不再只局限于失信的负面影响,还有可能会因信息汇总后带来行贿累计计算所面临的不利法律后果。如果行贿黑名单能够扩容完善,对震慑行贿、提高行贿违法成本的作用一定会更加凸显。行贿黑名单,必将是打击行贿的又一个撒手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