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履职缺陷导致权力的有效性不足,才是公众关注的焦点。这一次我们检讨的虽是权力的有效性,但最终指向的依然是警察权力的法治化状态。 近日,河北邢台皇寺镇派出所发生一起命案,犯罪嫌疑人曹某因怀疑妻子有外遇,多次与妻子、岳父岳母发生矛盾,先后3次到派出所调解。不料在12日的调解中,曹某在派出所办公室内将妻子和岳母杀害。案件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18日,邢台市公安局回应称,邢台县检察机关已介入调查。 血案令人震惊之处,在于它发生在派出所内。对嫌疑人毫不受阻地在公众认为最安全的地方行凶杀人,舆论看似在追问“警察去哪儿了”,实则是诘问以什么保障公共安全。派出所内的这起血案,足以招致人们对公共安全的普遍担忧。所以,虽然提前介入的检方重点调查警方是否渎职,但我们的检讨与反思不能止步于此。 从法律和事实判断,对警方在此次事件中的表现当不难认定。例如,是否存在当事人所说的指导员交给副所长、副所长又未接手的情况?调解现场为何没有警察?行凶者携带的三棱刮刀事先有没有经过安检?此前曾发生3次行凶迹象并报警为何警方没有干预?这些问题检察机关都不难查明,以此来客观准确判断警察行为的违法性及其法律责任,尤其是警察是否构成渎职犯罪,公安机关对受害人家属该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 然而,即便完成了对责任人的法律追究,也实现了对受害人家属的司法救济,这起悲剧是否就该烟消云散了呢?人们今后走进派出所是否就有了十足的安全保障了呢?个人失职渎职也好,派出所应急处置不力也罢,该案都折射出警察权在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上的失效。依法履职缺陷导致权力的有效性不足,才是公众关注的焦点。 权力的正当性与有效性,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双重诉求。警察权被视为和平时期最具暴力性的公权力,所以平时人们关注的多是其正当性、合法性的一面,以往一系列有关警察的负面舆情事件中,折射出的也都是警察权行使的正当性瑕疵,很少触及警察权的有效性问题。这种失效,可能缘于警察的失职渎职,也可能缘于警察执法能力的不足。 既要确保警察权的正当性,防止警察暴力执法或开枪不当;同时又要保障警察权的有效性,让公安机关承载起公共安全管理职能。看起来,这是个很难兼容的双重目的,但只要是运行在法治的轨道上就不难实现。因此,这一次我们检讨的虽是权力的有效性,但最终指向的依然是警察权力的法治化状态。缺少了每一个派出所、每一名警察的依法履职尽责,公众的安全便会陷入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