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意外身故后,老陈(化名)夫妇将所有的希望寄托在了不满2岁的孙子身上,但儿媳妇却阻止他们看望孙子。无奈之下,老人将儿媳妇告上法庭,这起老人隔代探望权纠纷案在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但未当庭判决。这一类型案件在江苏尚属首例。(7月1日《现代快报》)
这一类型的官司在整个江苏省尚属首例,在全国范围内也不多见,但是官司背后因为“隔代探望”所引发的家庭矛盾、亲情纠纷却并不少见,只不过闹上法庭的比较少而已。 从情理上来说,老年人要求“隔代探望”无可厚非,更何况老人在失去儿子或女儿以后,孙辈已经是他们最大的感情寄托,如果剥夺他们探望孙辈的权利,无疑过于无情和残忍,等于是对老人在遭受了“白发人送黑发人”的巨大痛苦之后的又一次伤害。更何况,孩子失去爸爸或妈妈以后,能够得到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照顾,也更有利于他身心的健康成长,所以不管从哪种角度来看,“隔代探望”权都应该得到理解与尊重。 但现在的问题是,我国《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中的“探望权”是基于亲权即父母子女之间为基础产生的,而不是基于亲属权产生。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于未成年人的隔代长辈如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也可以享受探望权,法律并没有规定。 不管是对于老年人还是老年人的孙辈,赋予老年人以“隔代探望”的权利,都是有益无害的,所以这种权利应该在得到未成年人父或母的理解与尊重,并且提供必要便利条件的同时,也应该得到国家法律上的保障,应该通过对现行法律的修订和完善,来维护和保障老年人的“隔代探望”权利。 苑广阔 |